湖北,6旬男子酒后到按摩店接受按摩时,主动要求女子为其按摩身体隐私部位。女子当时

白羊登义文 2025-02-18 20:42:40

湖北,6旬男子酒后到按摩店接受按摩时,主动要求女子为其按摩身体隐私部位。女子当时没有拒绝,可发现男子全身冒冷汗后,女子却在一旁玩手机,等了一个多小时才拨打120、110施救。男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家属告上法庭索赔90多万元。

(来源: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男子邹某出生于1962年,离异单身、独居生活,与前妻共育有三个儿子。

2024年6月3日中午,62岁的邹某与朋友聚餐时,推杯换盏,喝了不少酒。

14时50分,醉酒后的邹某独自一人来到由女子肖某经营的按摩店消费。

邹某推门进入按摩店后,坐在沙发上,和肖某说自己要按摩。肖某表示同意后,就转身去准备提供按摩服务需要的物品。

肖某离开后,邹某自行脱去衣服以及头上一直戴着的鸭舌帽,并躺在了按摩床上。

肖某也进入房间后,邹某要求肖某为其按摩身体隐私部位,肖某并没有表示反对。

过程中,邹某的手故意往肖某身上摸。

这时肖某已经明显感觉邹某的手上全是汗,且其在为邹某提供按摩服务的过程中,也明显感觉其身上、头上不停的在流汗。

就当肖某准备要问邹某是怎么回事时,邹某的嘴里,就流出一些呕吐物。

之后因邹某开始打鼾,肖某误以为其已经睡着了。与此同时,肖某就没再为邹某提供服务并自以为邹某睡醒后就会酒醒了。

邹某睡着后,肖某在旁边玩了一会手机才离开房间。

一个多小时后,肖某回到房间查看时,因叫不醒邹某。肖某才拨打120和110求助。

邹某被120救护车送往医院抢救时,医院诊断为:脑动脉瘤破裂伴蛛网膜下腔出血、继发性脑室出血、中枢性呼吸衰竭、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等。

次日凌晨,家属因听完医生的分析主动要求出院。即邹某6月3日入院、4日出院。

6月8日,邹某在家中去世。

可事后家属向肖某索赔时,肖某却认为,邹某本身有高血压且是家属放弃治疗的。

家属索赔无果后,将肖某告上法庭。

家属认为:

1、肖某在为邹某提供按摩过程中,在已经发现邹某突发呕吐、呼吸加重,边喘边打鼾等异常状况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并放任其在躺在床上近两个小时,肖某明显未尽到及时施救义务。

2、邹某在进入按摩店并接受按摩服务的过程中突发疾病,期间呕吐、发汗、呼吸不畅、肖某却在旁边玩手机、不闻不问。

在邹某的生命健康处于危险情形下,肖某基于二人先行约定的按摩服务行为,应当对邹某负有救助义务,其没有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医院的诊断书等证据可以证明系肖某的过错行为导致邹某延误最佳治疗时机。

民法典第1005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据此,家属要求肖某承担40%的过错责任,赔偿家属经济损失共计37万元。

法院认为:

首先,根据公安机关对肖某的询问笔录可知,其是为邹某提供按摩服务场所的经营者。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顾客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肖某在笔录中陈述称,其于事发当天15时许即发现邹某全身出汗、呕吐甚至昏迷不醒,但其并未及时送医,亦未及时报警。

因此,肖某直到邹某昏迷一个多小时后才拨打120以及110,其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邹某接受抢救迟延存在过错,应对邹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其次,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选择在肖某经营的按摩店处,接受按摩服务系自由行为,其自身疾病发作是造成死亡的主要原因,依法应当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

最后,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认定肖某承担本次事故15%的民事赔偿责任,邹某则应当自行承担85%的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认定家属的合理经济损失为92万元并判定肖某应支付家属13万余元。

0 阅读:9
白羊登义文

白羊登义文

分享身边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