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鱼疗店的服务员往鱼池里加了热水后,就将8000条鱼苗放了进去,结果鱼苗全部被烫死。店家最初要求她赔偿800元,一个月过后却反悔,要求她赔偿2800元。服务员不服,于是找来调解员,帮忙讨要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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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女士是一家养生馆的服务员,当天被安排去清刷鱼池。她很卖力地清洗起来,随后就朝鱼池里加了满满一池的热水,接着就将鱼苗放了进去。
她知道放了热水后,还要加一些冷水,于是就去开冷水阀门。可这时,她发现鱼苗在翻肚,全部浮了上来。
吴女士慌了神,不知哪里做错了。不过此时已没有挽救之法,鱼苗已全部被烫死。
吴女士手足无措,不知如何是好。但出了这么大的事情,也是无法掩盖的,于是她赶紧喊来同事,帮忙看看到底怎么回事。
同事一看就知道吴女士把阀门开颠倒了。正常应该是先开冷水放一部分,把鱼苗放进来,再开热水。而吴女士却是先放热水,然后直接放鱼苗,所以鱼苗就被烫死了。
同事见吴女士吓得不行,说:“你还是上报吧,这个事情是瞒不住的。毕竟有客人马上要来鱼疗,到时候池子里没有鱼苗,上面还是会发现的。与其这样,还不如自己主动把这个事情说出来。”
随后,吴女士就胆战心惊地跑到办公室,把这个事情告知了领班徐伟。徐伟大怒:“怎么回事?顾客都预约了要来鱼疗,你来这么一出,到时候怎么给别人解释?还有你这工作能力怎么这么差劲?连基本的流程都不知道呀,不是给你们培训过吗?”
但事情已经出了,还得由徐伟去处理后续和顾客沟通的事情。之后徐伟就找到了吴女士,说:“你做出这个事情,必须要处罚,就赔800元吧,到时候我去给你申请。”
吴女士觉得8000条鱼苗赔800元也行,于是同意了。不过一个月过后,徐伟反悔了:“上面不同意,所以只能按照鱼苗的实际价格来赔,鱼苗几毛钱一条,算下来应该赔2800元。”
吴女士觉得上面是在讹自己,于是不答应。但是自己在这里上班,光自己反抗没用,于是她找到了调解员小丽,想让小丽帮忙讨要说法。
小丽得知情况后,就询问吴女士:“放鱼苗时放水的流程,你怎么就弄颠倒了?平时不知道?”
吴女士委屈巴巴地说:“我平时就是打扫区域内的卫生,收拾一下东西,送送浴巾之类的。当天这边缺人手,才安排自己来刷鱼池,之前也没有培训过。在做这件事时,他们也没有给我讲具体的流程,所以就颠倒了。”
既然这样,小丽也觉得吴女士挺冤枉,不应该赔2800元。于是就同吴女士一起来找到了徐伟,问问到底为什么要出尔反尔。
徐伟看到她们来了后,也很认真地解释道:“他们之前是培训过的,吴女士还在上面签了字。”并且派人去把签字的本子拿过来,让小丽看。
小丽看到后也哑口无言了,既然培训过,那出了差错,还得吴女士来承担呀。不过她还是要询问一下:“为什么最一开始说赔800元,后来却反悔,说要赔2800元呢?这个差距有点大呀。”
徐伟解释道:“鱼疗这个项目顾客非常喜欢,鱼苗没有了,再次购买需要时间。而这期间给我们管理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和损失。之前说的800元,上面不同意,我们就只能按照鱼苗的价格来赔偿,还没有算损失费用。”
吴女士又委屈巴巴地说:“我又没有经常刷鱼池,当天你们又没有重申具体流程和说明具体注意事项,才让我把放水的流程给弄混淆和颠倒了。”
徐伟看到吴女士这样,也心生怜悯之心,说:“虽然没有申请下来让你少赔一点,但作为你的领班,我也愿意自掏腰包1000元帮你承担一点,你看行不?”
吴女士看到徐伟都主动站出来分担责任,也只能作罢。并且还内疚地说道:“是自己的过失给管理造成了这么大的损失,实在对不起。”
而徐伟也拍了拍吴女士的肩膀,说:“没关系,以后工作注意一点,不懂的多问就行了,不要太有心理负担。”这件事才算圆满结束了。
有人说,8000条鱼苗,赔偿2800元是不是有点贵?也有人说,做错事情就应该承担责任,人家都还没有算其他损失费用呢?
1、8000条鱼儿赔偿2800元合理吗?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店家的实际损失不仅包括鱼苗本身的成本,还可能涵盖因鱼苗死亡导致鱼疗项目暂停的经营损失等间接损失。
若鱼苗采购成本高,且鱼疗项目因无鱼苗营业受影响大,经合理计算损失达2800元,赔偿具有合理性;若仅鱼苗成本低,且经营损失小,2800元赔偿则过高。
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若员工月工资3000元,每月最多扣600元,若赔偿2800元需数月扣除,且要保证扣除后工资合规,否则2800元赔偿在执行上存在问题。
对此,你怎么看?(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