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潍坊,女子刷视频流量用了34G,费用达到8700多元,加上违约金已经达到上万。女子认为是运营商的问题,质问他们为什么不提醒、不停机,于是直接投诉了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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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陶是一名大二学生,平时没事也喜欢上上网、刷刷视频。她的手机里有两张卡,一张是常用的,一张是没用且没流量的。
不过她不知道怎么设置,就跳到了那张没流量的卡上,结果就用这张卡一直在刷视频。
就这样天天刷视频,流量每时每分都在上涨。最后用到了34G,费用高达8700元的时候,小陶终于接到了短信,告知她手机这张卡欠费。
小陶不相信,以为是骗人的,她赶紧查看自己到底用的是哪一张卡。这时才发现,真的是用的那张没有流量、不常用的卡。
但她还是不相信,觉得偶尔用也不会欠这么多,于是直接到了营业厅咨询是怎么回事。
这时,工作人员经过查询,确切地告诉她,短信的内容是真的,小陶欠款8700元。由于长时间不付钱,造成了违约,现在的费用已经超一万。
小陶一听,气得跺脚,说:“我用你们的卡已经十年了,也算是老顾客了。虽然那张卡不常用,但是既然超了,起初你们就应该提醒我呀,现在怎么超这么多了,你们才提醒。”
工作人员也很无奈,说:“我们只是帮你查询具体情况,你觉得不合规找我们也没用啊。”
既然这样,小陶就直接投诉到工信部,把自己的事情原原本本说了一遍,要求严惩对方,质问这样对待忠实客户,等费用高了才通知合理吗?
这个事情转到了联通客服来处理,他们说会把欠费明细汇至小陶的账户,让她知晓扣费的明细。
可小陶哪里想看这些,直接说道:“我的诉求就是消除欠费,其余的什么都别谈。”
最后,对方也给出了第二套方案,就是不用小陶支付8700元,这件事双方都有过错,给她减免相应的费用,但小陶仍需要支付1800元。
小陶心中还是不服,心想:如果你有提醒我,我就可以及时换到另外一张有流量的卡;如果你及时提醒,那么我就不可能出这么多费用。也许你提醒我超了五十一百,我就会及时发现或者及时停止刷视频的行为。
虽然现在减免了,但自己还需要付1800元,她觉得还是不合理。不过转念一想,也算是给自己一个教训,以后在使用流量的时候一定要小心谨慎,所以也就接受了这一套方案。
不过她提醒对方,你们的这个服务不到位,自己能够接受这样的处理,不等于所有人都会接受。因此,及时提醒、及时停机,这才是他们该做的最好服务。
1、根据《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在服务合同里,用户有按时缴纳费用的义务,运营商则有提供服务以及保障服务质量的义务,其中就包括及时准确地告知用户费用使用情况。
在小陶的事件中,运营商在她流量超出套餐并产生高额费用时,未能及时提醒,这可能涉嫌违反合同约定的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辅助实现债权人之给付利益或周全保护债权人之人身或其财产利益,债务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给付义务以外之义务。
及时提醒用户流量使用情况,避免用户产生高额不必要费用,应属于此类附随义务。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知情权。消费者有权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
在通信服务中,流量使用情况和费用明细就属于消费者应该知悉的真实情况。
小陶在不知情的状况下,使用了高额流量并产生巨额费用,运营商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侵犯了小陶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
3、从欠费的处理角度来说,单纯欠话费本身一般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欠费金额较大,且经运营商多次催告仍拒不缴纳,可能会被运营商以违约为由提起民事诉讼 。
在这起事件中,小陶并非恶意欠费,而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产生欠费,并且在与运营商积极沟通解决问题,所以不应简单地认定为违约。
运营商在处理欠费问题时,也应遵循合理合法的原则,不能仅强调自身的追讨权利,而忽视自身在服务过程中的不足。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