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一女子值夜班期间去上了个厕所,谁知竟在卫生间遭到男同事的暴力侵犯,所幸女子奋力挣扎反抗,导致男同事未能得逞而逃跑。后男同事被警方抓获判刑,而女子因此患上应激障碍和抑郁症。公司为女子申请工伤认定,但人社局却认为女子去上厕所时被侵犯,不符合工作地点的情况,故不算工伤。女子不服,将人社局告上法院,而法院作出了不同认定。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事发当晚,轮到女子小王值夜班,她吃完晚饭后来到总机房登记了一下,随后找了本书坐在那学习了起来。
晚上21点40分左右,小王突然想上厕所,于是前往机房旁边的走廊尽头的卫生间。这条走廊小王已经不知道走过多少次了,所以虽然外面很安静,但她一点也不害怕。
可万万没想到,当晚发生了一件事,让小王患上应激障碍和抑郁症。
与小王同一个公司的员工田某当晚喝了不少酒,酒后的田某寂寞难耐,便在厂区里到处闲逛,正好遇到了去上厕所的小王。
田某立即跟了上去,利用黑夜的掩护很快就接近了小王,而小王对这一切并不知情。
在小王进入女厕后,田某突然冲了进去,随后急不可耐地开始扒小王身上的衣服。
小王被田某突如其来的行为给吓坏了,她在迟疑片刻后,立即开始挣扎反抗,试图阻止在自己隐私部位作怪的双手,并大喊救命。
由于卫生间地处偏僻,所以很少有人会从这里经过。但是小王的喊叫还是吓到了田某,因此田某在小王的不断反抗下,未能得手,他只得逃离了现场。
看着田某远去的身影,小王害怕他会返回,顾不得还在打颤的双脚,努力站了起来,然后一步步地挪向了值班的地方。在情绪稳定后,小王报了警,后田某因此也受到了刑事处罚。
然而因为这次的经历,小王经常性失眠,即便睡着了也会从梦中惊醒,这导致她的身体逐渐变差,整天精神恍惚,无法正常工作。
后经过检查,小王患上了适应障碍以及抑郁症,而医生认为小王的病情与田某的侵害行为有因果关系。
因此,在事发两个月后,公司为小王申请了工伤认定。但是人社局却认为:
1、小王是去上厕所,在卫生间遭到暴力侵害,并不是在工作岗位上;
2、田某与小王平时没有接触过,不存在任何矛盾,田某当晚喝了酒,所以才对小王作出不当行为,所以这起案件并非因履行工作造成的,
因此,小王的情况并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小王不服,将人社局告上法院,要求确认自己的情况属于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小王遭受田某的侵害是事实,已在其他案件中得以确认。
因此,本案最大的争议是:小王在厕所遭受侵害,具不具有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地点的特征,以及小王与田某之间的矛盾,是不是与工作职责相关。
经调查,小王当晚是在值夜班,期间去上了个厕所。
虽然厕所并非办公地点,但小王也是个活生生的人,她也要吃喝拉撒,总不能说上班了连上个厕所都不行吧。
小王在上班期间解决生理问题,该行为符合生活常识。
2、田某在公司厕所对小王实施暴力侵犯行为,导致小王大小便失禁,双侧颞叶轻度萎缩,甚至出现抑郁症状,身体健康受到了严重影响。
如果说当晚不是小王值班,而是换成了其他同事值班,小王也不会遭到田某的侵犯。
由此可见,公司安排的值班任务,才导致了小王被侵犯,所以小王的情况符合因履行工作职责遭遇暴力侵害的特征。
最终,一审法院判认定小王的情况符合工伤,故撤销了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工伤认定》,要求重新认定。
然而人社局却不服,提起了上诉,但是被二审法院给驳回了,维持了一审判决。
最后,人有三急,这上班时间去上厕所并没有问题,只要不是借上厕所的名义打游戏或逃班就行,总不能让员工每次都憋个3~4个小时吧。
对此,您怎么看?
用户10xxx16
湖南还是有贞节女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