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老人替儿子将2岁大的孙子照顾到10岁,儿子却瞒着他们,和前妻协商,把10岁

白羊登义文 2025-02-16 03:22:50

上海,老人替儿子将2岁大的孙子照顾到10岁,儿子却瞒着他们,和前妻协商,把10岁大的儿子交给前妻抚养。老人得知后,气坏了,他们多次去探望孙子,均被拒绝。老人一气之下,将前儿媳告上法庭,要求探望孩子,可法院判决结果让人意外。

于老伯和妻子勤勤恳恳,辛苦一辈子,最大的心愿就是看着儿女各自成家,过上好日子。

儿子于刚从小听话懂事,长大后,更是在上海娶妻生子,定居下来,老两口很是欣慰。

他们觉得只要儿子一家生活美满,他们就知足了,有了小孙子后,他们每天围着小孙子转,看着他一点点长大,心里乐开了花。

可是,好景不长,儿子儿媳婚后经常吵架,于老伯两口子看在眼里,急在心里,可他们也不知道怎么劝,只能暗暗叹气。

小孙子15个月大时,儿子儿媳分居,家里再也没有了往日的欢声笑语。

接下来一年多的时间里,于老伯一家过的非常的艰辛,他们盼着儿子儿媳能够和好如初,给小孙子一个完整的家庭。

可儿子儿媳未能和好,两人最终还是选择了离婚,唯一让于老伯稍稍有些安心的是:孩子的抚养权给了儿子。

有了小孙子在身边,于老伯对于儿子离婚一事,不再那么耿耿于怀。

儿子忙着上班,孙子还小,照顾孙子的活计就落在了于老伯两口子的身上。

都说隔代亲,放在于老伯身上,那是一点都没有错,他们悉心照料着小孙子的一切,一家人的日子也算安稳。

时光荏苒,又是多年过去,孩子十岁那年,于刚的生活发生了一些变故,他没有跟父母商量,找到前妻小陈,将孩子交给了前妻抚养。

于老伯两口子一开始并不知情,等他们知道的时候,孩子已经被前儿媳接走了。老两口心急如焚,赶紧去找小陈,可是小陈却拒绝让他们见孩子。

之后,他们一家跟前儿媳小陈发生了很多不愉快的事情,双方闹得很难堪,小陈更加不让他们见孩子了。

于老伯的心里非常难受,他们将孩子从2岁多,带到10岁,朝夕相处7、8年,早已经有了深厚的感情,孩子就是他们的心头肉,但是见不到孩子,他们也只能在家里默默落泪。

在多次被拒后,于老伯一纸诉状,将前儿媳小陈告上了法庭,要求探望孙子。

1、夫妻离婚后,跟子女的关系不变,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去探望孩子的权利。

《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于老伯主张,虽然儿子儿媳已经离婚,但是他们将孩子带到十岁,祖孙之间感情深厚,探望孩子,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也能解决他们的思念之苦。

2、小陈却提出反对意见,说于老伯不是探望权的权利主体,拒绝于老伯前来探望孩子。

小陈认为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自己和于刚离婚后,于刚可以来探望孩子,但是于刚的父母并不是探望权的权利主体,无权主张这一主张。

《民法典》第1086条第3款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小陈还认为自己已经跟于老伯一家闹翻,于老伯前来探望孩子,对孩子身心不利,因此拒绝探望。

3、法院判决。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享有探望权,而祖父母并不在探望权的主体之列,在一般情况下,祖父不享有探望权‌。‌

法院认为于老伯不具有本案的讼诉主体资格,最终,驳回了他的诉求。

4、对于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是否应当享有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探视权,目前法律上并未有明确规定。

一般情况下,祖父母或者外租父母,对未成年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是没有探视权的。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司法保护。

大家觉得小陈应当接受于老伯去探望孩子吗?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信源:看看新闻 2025年2月15日《祖父起诉要求探望孙子被驳回 隔代无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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