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山,43岁女子是一公司财务,月薪6000元,生活的各种不如意让她崩溃。为寻求情绪价值,她迷上网络直播,给主播帅哥打赏到手软,积蓄花光背了一屁股债。丈夫知道后与她离婚。她竟从线上转到线下,被酒吧的零零后帅哥又是叫姐姐,又是叫老婆的。为满足高消费生活,她打起了公司的主意,3个月挪用挥霍450万公款,用3月的疯狂换一辈子,后悔晚矣! (案例信源:看看新闻)
周妍母亲的离去对她打击很大,这个世界上真心疼她、听她说知心话的人没了,她的心空了!
为母亲治病没少花钱,公婆因此总是给她脸色,甚至当面数落她,周妍心里憋屈,可只要母亲在,她就有亲人。
周妍婚姻不幸福,丈夫在外地做生意,常年与她分居生活,连句关心温暖的话都不跟她说,慢慢的丈夫成了她婚姻中的摆设,名存实亡的婚姻让她窒息。
在她情感没依靠,空虚寂寞时,偶然刷进网络直播中,热闹的直播间气氛和帅气男主播带有魔力的一声声“姐姐”,那种存在感一下子拉满了她的情绪价值。
周妍无可救药地迷恋上了直播,男主播让她感到温暖和亲切,她控制不住地为男主播刷礼物、打赏。
她是一公司的财务,月工资也就6000元,丈夫根本不给她钱,积蓄基本上都为母亲治病花了,所以,月入的工资,除去她的生活开支外,存不下多少。
可她主播打赏却打到手软,积蓄没了,他就去网贷,没多久她就拉了10万外债。
丈夫得知此事,一怒与她离了婚,周妍觉得这样的婚姻结束就是解脱。
离婚后,周妍更加放飞自我、肆无忌惮。
与网友聊天,有人告诉她在线上玩不如线下舒畅,还能见到真人更开心。
周妍觉得新奇就想尝试下,于是她开始流连各个酒吧等娱乐场所,卖酒的服务生个个都是零零后帅哥,嘴甜的跟抹了蜜一样,姐长姐短地围着她转。
缺爱的她无力抵抗这种诱惑,奢靡的生活让她沉沦,服务生为了业绩,争抢着向她献殷勤。
周妍此时感觉自己就是大姐大,为了显示她的阔绰,大气,常留2帅哥为她服务,酒水最低1万,高的达到10万一套的,她甩手就买几套。
服务生以为她是富婆,连叫姐姐都换成了叫老婆,甚至对她说:等你老了为你养老送终!让周妍的情绪价值拉满!
她沦陷在这种生活里,明知这种虚假的情感,建立在金钱之上的,可她只想混一天是一天,填补缺爱的空虚。
可周妍就是打肿脸充胖子,她并没钱,为搞钱供她潇洒挥霍,利用职务之便,打起公司公款的主意。
2024年10月至12月,公司老板才发现账目上的450万钱款不翼而飞,他第一个怀疑对象就是周妍。只有她方便在钱款上做手脚!
当警察找上她时,她坦白犯罪事实,并说,她从第一次拿钱,就已知这一天早晚会到来!
为了被关爱与陪伴,为填补空虚追求刺激,她3个月盗走公司450万公款,用一辈子换三个月的疯狂!
当她被警察以盗窃罪被刑事拘留时,她才意识到她的所为伤害了她的儿子,她后悔,辜负了儿子对自己的期待。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认定这件事?
1、周妍挪用公司450万公款的行为,在法律上应该如何定性?
《刑法》第384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无论是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还是超过三个月未还,都构成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272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周妍作为公司财务,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450万公款,且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严惩。
2、周妍挪用公司450万,在酒吧奢侈消费,打赏服务生,是否能够追回钱款呢?
《民法典》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43岁的周妍,作为成年人,打赏和酒吧消费是自愿的,属于赠与行为,无论是主播或是酒吧服务生接受打赏,都不是违法行为。
如打赏行为被认定为买卖关系,主播或酒吧对资金来源不清楚且无审查义务,退还的可能性较小。如被认定为赠与关系,且主播知道资金来源不正当,可能会依法退还。
周妍的行为虽然挥霍无度,但主要是基于个人情感和虚荣心的满足,并未直接构成其他犯罪。但她的行为加剧了挪用资金罪的严重性,因为挪用资金的动机是为了满足个人非法的消费欲望。
3、公安机关以盗窃罪,已对周妍进行刑事拘留,将面临着法律制裁。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收财产。 周妍利用职务之便,3月盗取公司公款450万,占为己有,并在酒吧奢靡消费,挥霍一空,已涉嫌盗窃罪,将面临着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处罚…
(人物为化名) 您觉得应如何来定周妍的罪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