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男子因所在公司一年多不开工资,对他的生活造成压力,他通过法律追讨老板拖欠的70000元工资,成功拿回他的血汗钱。男子无法掩饰心中喜悦,当天发朋友圈炫耀:“历时1年多,法院还是还了我公道。今天终于收到工资了,原来道德没有最低,只有更低。”得到朋友圈好友纷纷点赞!而这事被老板知道后非常气愤,一纸诉状把他告上法庭,认为他捏造事实,损坏他名誉,让他公开赔礼道歉。
(案例来源:开屏新闻)
戴晋冬多次找老板讨要工资,都被老板魏忠各种理由推脱,不是没钱就是再等等,要不就是公司也难。
可这一年不开工资,老百姓不难吗?一家老小吃饭、上学、看病……都在等着要钱,等得起吗?
他再次与魏老板争的面红耳赤:你再不发工资,我们全家得喝西北风了……
老板魏忠看他又来催,很不耐烦:说了资金回笼,就会第一时间发工资,到时候还会额外发放奖金,你怎么跟听不懂似的。
听得懂管什么用,能当钱花吗?我们全家得生活啊,你站着说话不腰疼,换位试试?你就会画大饼,做言而无信的事,太让人失望了!
戴晋冬越说越生气:这破工作,我还不干了呢,但你工资必须给我,那是我一年的血汗钱,一分都不能少。
魏忠不以为然:随便,愿干不干,要钱没有!
戴晋冬彻底被激怒了,这老板一点人情味都没有,凭啥还给他留面子,他准备好了资料一纸诉状把老板魏忠告上法庭,要求他付清拖欠一年的工资70000元。
戴晋冬在魏忠的公司做销售,虽然工资不高,但他踏实肯干,任劳任怨,赚的钱也能保证一家人的生活开销,他已很知足了。
谁知,接连几个月不给开工资,让一家人生活紧迫起来,他只能一遍遍地找老板。
刚开始还能抠出来点,后来一点都不给了,这一拖就是一年,已欠他70000元,这才把他逼得没招了,无奈走法律程序追讨。
可追讨之路并不简单,他历经1年时间,经两级法院审理,最后判决,魏忠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戴晋冬支付工资报酬70000元。
官司经千回百折,终于云开见日,胜诉了!
老板并非没钱,而是他拿着员工的钱做了其他。
戴晋冬心中五味杂陈,但更多的是喜悦,无法抑制、也无法掩饰,他兴奋地通过朋友圈表达自己此时的心情。
“历时1年多的讨薪之路,我从一个讨薪的打工人,先被对方说是兼职……那又如何,各级法院还是判你赔钱!今天收到赔偿款,不禁感慨……道德真是没有最低,只有更低啊”
他把这段话发到朋友圈,公布为所有人可见。
他的朋友圈一下子热闹起来,好友纷纷点赞评论,议论点评。
魏忠通过与戴晋冬的共同好友,知道了此事,非常生气,毕竟戴晋冬在公司工作多年,朋友圈里有很多公司同事与客户。
魏忠认为:戴晋冬恶意捏造的内容,让他的员工和客户看到,给他的社交圈造成不良影响,侵犯了他的名誉权。
于是魏忠反告戴晋冬,要求他删除朋友圈信息,并向他公开道歉恢复他的名誉。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认定这件事?
1、魏忠认为:戴晋冬的朋友圈内有他的员工、客户,很多共同好友,他的言论对他造成了负面影响,侵犯了他的名誉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魏忠认为:戴晋冬捏造事实,发布的信息引起众多好友的点赞热议,让他公司的员工与客户,他社交圈的朋友都看见或参与评论,对他公司造成很大影响,同时也损毁了他的名誉。
他要求戴晋冬删除信息,公开赔礼道歉。
2、戴晋冬认为:自己有言论自由,并且,魏忠不是他的好友,也未对他造成损害。
《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戴晋冬表示,自己只是一时感慨,发表下自己的心情,并未指明道姓,与魏忠何干?
并且魏忠不是自己的好友,并未对他造成损害。
3、最后法院判决。
公民确有通过各种语言形式表达思想和见解的权利,但言论自由并非毫无限制。
戴晋冬的社交圈与魏忠的人际关系交叉相连,在特定条件下亦属公众场合,虽他的朋友圈为个人空间,可信息互相传递散播,圈内的人都明白戴晋冬所指是魏忠。
带有贬损、调侃、嘲弄内容的言语信息,对魏忠的社会评价产生了消极影响,侵害了他的名誉权,戴晋冬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鉴于魏忠拖欠戴晋冬一年的工资,造成戴晋冬一家生活困顿,自身存在过错,可减轻戴晋冬的侵权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戴晋冬在庭审时已删除信息。因他朋友圈发布的信息侵权,故判令他在其朋友圈发布对魏忠赔礼道歉信息,并保留30日,不得设置可见范围或屏蔽任何朋友。
戴晋冬本是受害者,通过正确方式确定胜诉,却因一时没把握好情绪,落得挫败,真是应了那句话:谦招益,满招损!人还是低调点,留白的人生是一种智慧!
(人物为化名) 您对此事怎么看呢?
小老天爷哭了
参照刘雯写一篇深刻检讨的道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