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女子在酒店分别以1600元、600元的价格与两名男子卖淫嫖娼后,因二人现金

龙哥看法 2025-02-12 22:34:59

河南,女子在酒店分别以1600元、600元的价格与两名男子卖淫嫖娼后,因二人现金还差600元且不愿意手机支付,与二人前往银行取钱。一人先下车后,女子因害怕受到伤害要求停车,男子拒绝后女子跳车导致死亡。案发后男子被判刑七年。事后家属因男子未予赔偿将车主、与男子共同嫖娼的朋友、介绍女子卖淫的经理告上法院索赔138万元。但法院却这样判!

(来源: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女子范某与男子段某是夫妻关系。二人登记结婚后,育有4岁大的儿子。

范某的父亲在某小区当保安、丈夫长期外出务工、儿子平时由范某母亲照顾。

丈夫外出务工期间,29岁的范某经女子任某介绍在某酒店沐足部工作。

事发当天晚上23时许,男子吕某向朋友杨某借来一辆商务车后,在擅自更换机动车牌号的情况下,与男子麻某一起到范某工作的酒店入住。

吕某入住在16楼、麻某入住在17楼。

二人一起进入吕某所住的房间后,与酒店经理任某联系嫖娼事宜。

后因二人都要求范某为其提供卖淫服务。双方议定由范某先到17楼与麻某交易、嫖资为600元。之后,范某再到16楼与吕某交易,“包夜”嫖资为1600元。

次日早上6时许,因麻某、吕某身上的现金还差600元且均不愿意手机支付,麻某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吕某,让其带着范某去银行取钱。

6时29分,三人一起乘车离开酒店。路上时麻某以吃早餐为由提前下车。

客人身上不够钱都敢来交易,范某是头一回遇到。加上麻某提前下车,范某心里开始害怕,并在车子启动后对吕某提出质疑。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期间,范某强烈要求吕某停车。但吕某未予理会。见吕某不愿意停车,范某心里更加害怕了。

多次要求停车无果后,范某偷偷给朋友发信息求助并说明了车牌号码。

见吕某仍不愿停车,范某又当面给丈夫段某打电话求助。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后,范某情急之下打开车门跳车。

可范某跳车时因头部先着地导致当场昏迷。吕某见状踩了刹车。但因附近的环卫工人先于吕某上前查看倒地的范某,且吕某自认为其更换了假车牌号应该不会被追踪,驾车逃离现场。

环卫工人拨打120和110后,范某被救护车送往医院抢救。范某入院时被诊断为急性重型颅脑损伤、脑干损伤等。

4天后,范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公安机关通过酒店入住信息等线索,找到吕某、麻某以及车主杨某,并确认吕某系无证驾驶机动车。

检察院认为:虽然吕某主观上没有伤害范某的故意,但其在范某多次强烈要求停车的情况下,拒绝停车并造成范某因跳车导致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233条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支持检察院的观点并综合吕某无证驾驶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7年。

一审宣判后,吕某没有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吕某被送往监狱服刑。可吕某并没有履行民事判决义务。

家属因未能获得赔偿,又将吕某、麻某、介绍人任某及车主杨某告上法庭。

家属认为:

车主杨某明知吕某没有驾驶证仍将机动车借给吕某,存在过错;任某介绍范某与麻某、吕某卖淫嫖娼,任某、麻某的违法行为也存在过错。因此,家属请求法院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赔偿共计138万元。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行为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法院这样判:

首先,民法典第1004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虽然任某、麻某、杨某的行为均存在过错,但三人的过错行为与范某的死亡均无直接或者间接的因果关系。

因此,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生效判决书已确认系因吕某的过失犯罪行为导致范某死亡的,故本案的赔偿责任应由吕某承担。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55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吕某因犯罪行为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中,已有处理意见,故不再评价。

最后,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64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

范某因抢救而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4.9万元是家属的合理物质损失,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也就是说,吕某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家属已经附带了民事诉讼且法院也已判决吕某赔偿家属经济损失的数额。

但家属因未能从吕某处获得赔偿,又将麻某、任某、杨某等人告上法庭。

但法院认为,虽然麻某、任某、杨某均有不同的过错行为,但其过错行为与范某的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只能判决吕某承担4.9万元附带民事诉讼中没有判定的损失。

即法院判决吕某再赔偿家属4.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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