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72岁老人退休金十几万,保险业务员,请他去一酒店听课,忽悠老人买保险,承诺高利息、免费送抗癌针,老人先后购买7份保险,总保费550万,2年后,老人子女发现,合同中,老人的收入被“作假”,要求保险公司退掉7份保险,保险公司同意退5份,而剩那2份老人也想退了。
孙大爷退休后,一直待在家,他有十几万退休金,晚年生活可以说非常安逸了。
2022年,保险业务员小杨跑单孙大爷家,热情的告诉他,保险公司有一个活动,请他过去听课。
随后,小杨亲自开车给大爷送到酒店,让他听课,给他讲有一些保险有高利息,让他好好想想,买一份保障。
当孙大爷听到利息给到三点五,不禁心动了。
2022年11月15日,孙大爷被高利息诱惑,买了一份保险,保费10万,交费3年。
到这里事情并没有结束,孙大爷稀里糊涂的沉浸在美好的畅想中,买保险的事,也没有告诉儿女们。
2023年2月份和9月份,小杨两次热情的邀请孙大爷参加保险公司的活动。
孙大爷毫无防备,跟着小杨就去了酒店。
听了课后,孙大爷又活心了,除了高利息的,这次吸引他的是买保险送他三针抗癌针。
小杨跟孙大爷讲,您看您年纪大了,像您这个年纪打三针,每针2万多,三针就7万多呢。
孙大爷年纪大,就怕身体有个不适,听到买保险还送抗癌针,就答应了买。
此后两年时间,孙大爷前前后后又买了4份保险,缴费期为10年。
每一次,业务员都是以保险公司有小活动来诱惑孙大爷买保险,孙大爷呢,也扛不住给的那些小诱惑,就稀里糊涂的买了7份保险。
孙大爷有他自己的想法,因为小杨跟他说,如果你突然去世了,你能拿到120%的收益。
听了这话,孙大爷觉得以后自己去世,也可以给儿孙留下点财产。
2024年10月,孙大爷的儿子孙先生发现了父亲竟然买了7份保险,总保费竟高达550万元。
这对于每年工资仅有十多万的退休老人来说,这负担可就大了。
孙先生看了保险合同,发现不对劲,里面的内容有问题。
合同上面写着,父亲每年有70万的、80万的年收入,其中还有房租收益、股票账户收益。
孙先生立马察觉不对,父亲名下没有房子,另外,也没有炒过股,因此,合同绝对有问题,父亲肯定被人忽悠了。
当孙先生去问父亲怎么回事时,孙大爷说他不知道是怎么回事。
孙先生还发现,有一份保单2023年9月12号,父亲交了30万保费,买了一份保险,可是,保单生效期要到2024年1月1日才生效。
据孙先生了解,父亲当时被带到酒店参加活动,开会,有人宣传后,父亲当时就刷卡了。
可是合同中并没有立即生效,要过4个月才生效,保险业务员还给了孙大爷好多的利息,分几次给的,是按6%的年化利息给父亲的。
孙先生怀疑保险公司是不是存在占用资金呢?
更离谱的是,保险公司所承诺的高额利息,实际上都是比当初年利率低了很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孙先生认为,保险公司所签合同中,存在不合理的内容,对父亲产生了误导,才稀里糊涂的购买了保险。
因此,孙先生希望保险公司能给父亲将7份保险退掉。
毕竟父亲一年十几万的退休金,是无法支撑一年七八十万的保险费的。
孙先生找到保险公司,希望对方给个说法。
孙先生对合同中年收入七八十万的“作假”提出质疑。
保险公司一经理却说,最终合同都是老人签字的,这都是双方的,一个巴掌拍不响,双方愿意的情况下,才签订的合同。
对于,保险公司承诺高利息、赠送抗癌针一事,相关负责人表示,就跟商家搞活动一样,类似促销。
首先,保险公司如果承诺给孙大爷一些额外的好处或者利益,法律上是不允许的。
《保险法》第116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比如,承诺给额外的高利息、好处费、以及赠送抗癌针福利等,都是不被允许的,一旦违反,相关部门是要对其作出相应处罚的。
《保险法》规定,保险从业人员开展保险业务活动时,不得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小杨作为保险业务员,他不能在销售保险时,用诱导方式,去孙大爷签订保险合同。
也不能对孙大爷作出一些虚假的承诺,这样是会受到监管部门的严厉处罚。
孙先生向监管部门投诉了,保险公司联系了他,同意退保,不过,7份保险中,他们只能退5份。
孙先生和父亲希望,能把剩下那2份保险也退掉,双方还在协商中。
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