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离谱了,北京,男子被父母赶出家门,无家可归后,舅舅看到心疼,将他接回家住,谁知男子从偷的钱里面拿了18000元给舅舅,谎称是自己打工挣的!舅舅当时非常感动,然后没过多久,民警就找上门! (来源:帮女郎在行动) 樊某有两次盗窃前科,他的生活像是一条干涸的河床,没有生机,也没有方向。 因为屡教不改,父母气愤之下,与樊某断绝了关系,将他赶出了家门。这个时候,樊某有种被世界抛弃了的感觉。 过年了,小区里张灯结彩,家家户户都洋溢着喜庆的气氛。只有他一个人无家可归,躲在角落里瑟瑟发抖,不知道往哪里去。 樊某知道他做错了,可他不知道该怎么去做。就在这个时候,舅舅的电话打了过来,原来,舅舅得知樊某被赶出家门,没有地方去,心疼这个外甥。 舅舅在电话里说:“过年了,来舅舅家吧,别一个人待着。” 樊某眼泪一下子就流了出来,心里发誓一定要报答舅舅。 舅舅的暂住地并不宽敞,但收拾得干净整洁,那天晚上,舅舅担心樊某饿着,给他夹了很多菜,让他可以多吃一点。 樊某只是轻声地嗯,不说其他的,他害怕舅舅发现,他已经哽咽得说不出来。 有了落脚的地点后,樊某想的不是改过自新,重新做人,而是重操旧业!
而后,樊某通过拉车门的方式,看看有谁的车门忘了关(一点技术含量都没有),然后到车上找车主的财务。 没想到,还真让樊某找到某车主放在车内的5万元现金! 钱得手后,樊某想得不是拿出去享受、消费,而是拿出18000余元给舅舅,樊某知道自己说是偷的舅舅不会要,便谎称是自己打工挣的。 剩下的钱,樊某没有一次性花完,留着平时使用。 然而没过多久,公安机关就找上门,将樊某控制,并带回派出所。目前,樊某因涉嫌盗窃被警方刑事拘留。 1、樊某孝敬舅舅的18000属于赃款,这钱是要退赃的。 《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樊某舅舅是个正直的人,不贪图钱财,得知真相后,樊某舅舅立刻到银行将樊某给的18000余元取出,交给了民警。 退赃与不退赃在判刑上存在显著差异。
一般来说,退赃表明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可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积极退赃,甚至可能会使原本较重的刑期减少一至数年。
对于拒不退赃的,法院在量刑时可能会充分考虑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从而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 2、樊某是累犯,如果距离他刑满释放不足5年,法院在量刑的时候会加重处罚。 樊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没有争议。 根据北京的相关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六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也就是说,樊某盗窃金额达不到数额巨大标准。 这一点很重要,因为盗窃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窃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次,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意思是说,如果樊某之前被判有期徒刑以上,且距离他刑满释放不到5年,那樊某属于累犯,应该从重处罚。 最后,希望经过这次“教育学习”,樊某可以回归正途,做个好人,不要再让心疼他的舅舅失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