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从未在平台借款,却多次收到催收短信和电话,她以为是垃圾信息,也没有放在心上。可催收电话和短信却越来越频繁,女子这才发现,短信中提到的借款人,竟然是同学的朋友,只是她跟对方几乎没有联系。女子联系对方,对方承认自己将女子填为了紧急联系人。女子要求对方跟平台沟通,可对方的态度让她意想不到。
(来源: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陶女士突然收到了某平台的催收信息,说她在平台有笔租赁订单已经超期3天了,让她尽快还款。
她以为是无关紧要的垃圾信息,随手关了手机,并没有将此事放在心上。
可一段时间后,陶女士再次收到了催收信息,说那笔借款已经严重逾期,请立即还款,并且这种催收短信和电话越来越频繁,已经打扰到了陶女士的正常生活。
在一次又一次的催收信息轰炸中,陶女士终于留意到,对方在短信中提到的“潘某”,好像是自己同学的一个朋友。
2018年,在一次同学聚会上,陶女士通过自己的初中同学小高,认识了潘某,出于礼貌,两人曾经互换了联系电话,但是之后仅有数面之缘,两人之间平时并没有什么联系,更不曾有过任何的经济往来。
发给潘某的信息,为什么发到了自己这里,陶女士决定弄清楚事情的真相。
她直接联系了潘某,潘某倒也坦然,说出了事情的原委。
潘某说他在购物平台上分期借款购买了一台手机,并且在借款合同紧急联系人一栏中,填上了陶女士的联系方式。因为他迟迟没有还款,平台就给陶女士发来了催收信息。
陶女士有些傻眼,自己跟潘某并没有什么交情,他怎么好意思,在平台上填写自己的号码的。
但是考虑到潘某是小高的朋友,多少要给同学留点面子的,陶女士只能要求潘某,跟平台解释清楚,删掉自己的联系方式,不要再给自己发催收信息和打电话了。
没想到,潘某却不以为然,他让陶女士不用去管这件事情,还说直接把催收信息和电话屏蔽就好了,这事跟陶女士没有任何的关系,也不会对她造成任何影响的,还厚颜无耻的劝陶女士放心。
陶女士哪里能够安心下来,平台的催收电话和短信不断,她被这件事情闹得茶饭不思,焦头烂额。
她一气之下,将潘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潘某停止侵自己的个人信息,并赔礼道歉,赔偿自己的损失。
《民法典》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对其本人的个人资料信息,所享有的支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人格权。
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等等信息。
在朋友聚会上,陶女士将自己的联系方式告知给潘某,是出于私人社交的目的,而不是让潘某处理自己的个人信息。
潘某在借款合同中,在陶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陶女士的联系方式列为紧急联系人,属于处理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这种行为侵犯了陶女士的个人信息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79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陶女士有权要求潘某停止侵害自己的个人信息,赔礼道歉,并赔偿自己的损失。
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潘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当面跟陶女士道歉,并赔偿了陶女士的损失。
陶女士选择撤诉,双方调解成功。
另外,在催收过程中,催收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要注意方式方法,不得采取违法手段,如暴力、恐吓、辱骂等方式进行催收。
如催收行为达到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干扰正常生活等程度的,当事人可以报警处理;如造成民事侵权的,受害人还可以要求对方给予相应的赔偿。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