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一六旬老太带着孙女去菜市场买菜,结果踩到了一块塑料垃圾后随后便摔倒在地

午夜游民 2025-02-11 15:43:42

江苏南通,一六旬老太带着孙女去菜市场买菜,结果踩到了一块塑料垃圾后随后便摔倒在地,送医后,经医生检查发现腿骨骨折,需要立即手术,经过10多天的住院,老太出院后径直将菜市场告上了法院,索赔20余万元。

王阿姨退休后,每天重要的工作就是接送孙女上下学,事发这天,王阿姨接到孙女后,就一起去了菜市场,打算买一些蔬菜晚上给孙女做饭吃。

来到菜市场后,王阿姨熟练地挑选着水灵灵的青菜,和摊主讨价还价,一切都如同往常一样。

然而,当王阿姨走到一个拐角处时,她的右脚突然踩到了一块被随意丢弃在地上的塑料垃圾。这块塑料垃圾在嘈杂的菜市场里毫不起眼,却成为了一场意外的导火索。

王阿姨的身体瞬间失去平衡,整个人重重地摔倒在地。她发出痛苦的呻吟,脸上满是痛苦的神情。小孙女被这突如其来的变故吓得哇哇大哭,冷静之后,就拿着王阿姨手机拨打了120.

很快,王阿姨被紧急送往附近的医院。经过医生详细的检查,发现她的腿骨骨折,情况十分严重,需要立即进行手术。

在医院住了10多天后,王阿姨出院了。然而,这次意外给她的身体和精神都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原本行动自如的她,现在只能依靠拐杖缓慢行走,生活也受到了极大的影响。

王阿姨和家人认为,菜市场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没有尽到应有的管理义务,导致地上有塑料垃圾,从而引发了这场意外,菜市场应当对她的受伤负责。于是,出院后的王阿姨径直将菜市场告上了法院,索赔20余万元,希望能得到应有的赔偿。

从法律角度来看,这起案件主要涉及民事责任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在这起案件中,菜市场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对进入菜市场的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这种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保持场地的清洁、平整,及时清理可能导致他人摔倒、受伤的障碍物等。

在本案中,菜市场内存在被随意丢弃的塑料垃圾,且未能及时清理,这显然表明菜市场的管理者没有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

王阿姨正是因为踩到了这块塑料垃圾才摔倒骨折,其受伤与菜市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按照法律规定,菜市场应当对王阿姨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或许有人会认为,王阿姨自己在行走过程中也应该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对自身的安全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

然而,在正常的行走过程中,要求行人时刻留意每一处地面上可能存在的细小垃圾,是不合理的。菜市场作为一个人员密集、环境复杂的公共场所,其管理者更有能力和义务去维护场地的安全。王阿姨在正常行走时,基于对菜市场管理方的信任,有理由相信地面是安全的。

但是,因为王阿姨是成年人,也应该对地面有无异物有注意义务。

经过法院的审理,最终判决菜市场赔偿王阿姨8.6余万元。法院认为,菜市场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王阿姨在菜市场内摔倒受伤,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实,公共场所的管理者一定要高度重视安全保障义务,切实维护好场所内的秩序和安全。无论是菜市场、商场还是其他公共场所,都应该加强日常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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