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惨重!”新疆,某店门口的棉羊,看到宠物狗靠近受到惊吓,慌乱逃走。店主看到,

小蚂蚁评事 2025-02-11 11:46:19

“损失惨重!”新疆,某店门口的棉羊,看到宠物狗靠近受到惊吓,慌乱逃走。店主看到,立即骑电动车追赶棉羊,谁知不慎摔倒受伤,住院治疗。事发后,一审法院认为狗主人无侵权行为,但饲养动物管理不当,只需要象征性赔偿,店主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这样判。   (案例来源: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阿某是1979年12月出生的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依巴克区,靠卖羊肉生活。   2023年6月15日下午,阿某在店门口放了四只羊,准备第二天早上杀羊取羊肉。   23时许,一中年男人(李某)带着一个刚成年的小伙,从某饭店吃完饭后,带着一只没有牵绳的宠物狗从阿某门口经过。   狗看到店门口的绵羊,十分好奇,凑上前嗅绵羊身上的味道。绵羊突然看到宠物狗上前,十分害怕,奋力挣扎。   阿某听到绵羊的叫声,出门查看,发现其中一只绵羊挣脱了绳子,撒足狂奔,逃走了。   阿某反应很快,他看到旁边的电动车,立即骑上电动车追赶逃走的绵羊,谁知还没走多远,连人带车噗通一下摔在地上。   而后,阿某被送到医院治疗。   2023年10月7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   阿某右膝关节韧带损伤经手术治疗后之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机体损伤之误工期限为180日,护理期限为90日,营养期限为60日。   事发后,因李某只愿意赔偿3000块钱,阿某不认可,一气之下将李某告上法庭,没想到,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竟作出了不同的判决。   阿某意见:   1、李某带宠物狗出门,没有牵绳,导致自己店门口的绵羊受到惊吓逃走,他骑车追赶绵羊受伤,与李某没有牵绳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此,李某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赔偿他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9万余元。   2、《民法典》第1246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阿某提出,《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李某明知道带狗出门需要牵绳,却不遵守法律规定,应该对宠物狗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意见:   李某认为阿某是骑电动车摔伤的,和他带狗出门没有牵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这事赖不到他的头上。   一审法院意见:   1、阿某的受伤发生在追击自家羊的过程中,并非基于李某饲养的狗直接袭击而受伤,阿某的受伤存在自身行为,如骑电动车抓羊行为的介入,这些行为本身李某无法控制。   因此,本案案由不宜认定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本案应认定为一般侵权类型案件。   (不是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就意味着李某不用承担无过错责任,这样的后果是,可以大幅度减轻李某承担的责任)   2、李某对饲养的狗管理不当的行为,确实与阿某的受伤存在一定的关联,系阿某受伤的诱因。 故李某应对阿某受伤给予一定的补偿。 另外,阿某的羊拴绳子固定不牢固,或者对羊采取固定措施不得当,也是致使羊逃脱的原因之一。   一审法院酌定,李某赔偿阿某25000元。   二审法院意见:   1、动物致害是指动物的行为引起的致伤、致残或致死的情况,不单指动物将人咬伤,故本案本案案由应确定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3、李某对宠物狗管理不当,与阿某的羊受惊跑走,阿某追羊的行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联。   阿某的追羊行为不构成介入因素,而是通常人为避免财产损害及次生损害(如羊致他人财产及人身损害)的必要且理性的正常反应。 阿某固然应对自身安全尽到注意义务,但在当时紧急情形亦不宜对其过于苛责。   法院认为,李某对狗的管理不当与阿某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李某应承担阿某甲的各项损失赔偿责任。 法院酌定李某承担阿某损失的60%的过错责任,阿某自行承担剩余40%。   最后,法院判决李某赔偿阿某各项损失11.5万余元。   关注@蚂蚁说法 关注时事新闻和法律

0 阅读:1
小蚂蚁评事

小蚂蚁评事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