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大爷在三个儿子都成婚后,一时高兴,豪气地给每位儿媳购买了奔驰车。可没曾想,就在买车后不久,二儿媳就突然要闹离婚,要求奔驰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分,对此,大爷当然不愿,遂找来律师将二儿媳告上了法院,法院最终这样判!
(来源:裁判文书网) 事情是这样的,赵大爷年轻时凭借着过人的胆识和敏锐的商业眼光,在商场中摸爬滚打,最终创业成功,积累下丰厚的财富。 然而,事业上的辉煌并没有让赵大爷真正安心。
三个儿子成了他心中最大的心病。
尤其是小儿子,性格活泼跳脱,一直对成家立业之事避之不及,让赵大爷操碎了心。
为了小儿子的终身大事,赵大爷不知费了多少口舌,安排了多少相亲,最终才让小儿子成家结婚。 婚礼上,赵大爷笑得合不拢嘴,心中多年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了地。
高兴之余,他当场宣布要给三个儿媳每人购置一辆豪华奔驰车,方便她们日常出行。
三个儿媳满心欢喜地接受了这份厚重的礼物。
3辆奔驰车如期购入。 然而,车子刚提回来没多久,二儿媳林女士竟突然提出要与丈夫离婚,而且态度坚决,丝毫没有商量的余地。
赵大爷和老伴心急如焚,轮番上阵劝说,从夫妻感情到家庭责任,苦口婆心,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可林女士却不为所动。 无奈之下,赵大爷觉得既然林女士铁了心要离婚,那么之前赠予的奔驰车也不应再留在二儿媳手中,便提出要收回车辆。
但林女士却认为,这辆车是在她与丈夫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赵大爷无权收回。
因双方达不成一致的意见,便不欢而散。 眼见儿媳不肯还车,赵大爷无奈,最终聘请了律师,将其给告上了法院。
赵大爷认为,车子是自己买给儿媳供家庭生活使用的,既然如今二儿媳林女士要离婚,那么就应该把车子给还回来。
林女士则反驳道:
涉案的奔驰车是公公在婚姻内赠与给自己和丈夫的,而且自己和丈夫也同意接受,那么这就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各自一半。
此外,车子已经登记在了自己名下,自己对车子拥有合法权益。
公公在没有特殊情况下,不得要求返还。
即便现在离婚,夫妻双方也各自拥有奔驰车的一半份额。
一审法院经综合全案后,认定涉案的奔驰车为林女士夫妻共同财产,赵大爷无权要求返还,遂驳回其全部诉求。
赵大爷当然不服,在二审中又提交了新的证据。他认为,自己向儿媳赠车是有条件的,那就是儿媳要同儿子好好生活。
《民法典》第661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现如今,林女士要求离婚,不再是自己的儿子,之前双方约定赠车的条件无法达成,那么自己就可以撤销赠与,进而收回奔驰车。
简单来说,赵大爷当初赠与二儿媳林女士奔驰车,虽未白纸黑字写明具体条件,但在家庭的情境下,隐含的条件是双方维持婚姻关系 。
如今林女士坚决要求离婚,这一行为使得原本隐含的赠与条件无法达成。
按照法律规定,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既然约定的婚姻存续条件已被打破,那他便有权撤销赠与,收回奔驰车。
如果林女士想对此进行反驳,她需要提供相反的证据加以证明。
但遗憾的是,林女士并没有相关证据反驳赵大爷的主张。
这样一来,整个案件发生转机,法院最终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支持赵大爷索要返还奔驰车的诉求。
不得不说赵大爷还是魔高一丈,居然能够在一开始就设下赠车的条件,致使案件绝处逢生。
而反观林女士,她原本笃定车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而达到必胜的局面,但面对赵大爷这一连串专业且有力的操作,明显有些措手不及,最终败诉也就不足为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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