挺理直气壮的!云南陆良县,男子潜入邻居家里,偷走两张定期存折,分2次将存折内的10306.72元取出挥霍。事后,男子被公诉机关以盗窃罪提起上诉,可男子却辩称,这两张存折是自己捡到的,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应该判决男子无罪。法院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据悉,刘某20多岁,初中文化,家住云南省陆良县。
2006年9月,刘某见邻居王某家中无人,于是翻墙进入家中,并找到两张定期存折。
同年9月、11月,刘某拿着存折,分两次来到当地信用社,取走王某的本息共计人民币10306.72元并挥霍一空。
王某发现存单丢失后,第一时间报警。经查看信用社监控,警方迅速锁定嫌疑人刘某。
案发后,涉事信用社主动支付给王某赔偿款6000元,而刘某也归还给王某11000元。
可是公诉机关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潜入邻居王某家中,将两张定期存折盗出并取出存款,构成盗窃罪。
可刘某却提出以下理由:
1.这两张定期存单是自己捡到的,并非到王某家中窃取。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刘某盗窃的事实。
2.去信用社取款时,工作人员仅仅是核对了存单的真实性,并没有对刘某的身份进行查验。
3.王某知道刘某将存折的钱取走了,但是一直没有问过还钱的事情。
4.案发后,刘某主动将11000元归还给王某,没有对王某造成经济损失。
综上,刘某不认为自己犯盗窃罪。
那么法院该怎么判?
法院审理时查明,刘某用王某的存单,在信用社中将存款取出,并占为己有。根据监控照片、证人证言、警方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足以认定刘某构成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刘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使用了欺骗手段,使信用社工作人员误以为存单系其合法持有而向其交付了存款,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关于公诉机关认为刘某构成盗窃罪,在案证据中,无直接证据证实被告人实施了盗窃行为,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刑法》第67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具体到本案,刘某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且认罪态度良好,可以依法减轻处罚。
另《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2年。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