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一男子早上准备上班时,突然发现车子的车窗被砸了,男子赶紧查看损失,结果却发现,放在车上的1000元并未丢失,反而却丢失了一个备用物品,在得知是这个物品被拿走后,男子反而谅解了砸车窗的人,并表示不会追究对方责任。
叶先生听闻心肌梗死的人如果第一时间能够用上AED除颤仪,那么生还希望就会变大,于是,叶先生就自费上万元买了一部AED放在了车上,在车窗上还留下了电话以及紧急情况可以破窗的告示。
几年下来,这部AED就一直放在后排上,从来没有用到过。事发这天早上,叶先生准备开车时,发现车子车窗被砸了,叶先生赶紧查看损失,结果却发现,车上放的1000元没有丢失,反而这个AED设备却被拿走了。
原来在当天深夜,一男子在联系不上叶先生后,给叶先生发去了短信,称他的父亲当晚心肌梗死,联系120还没有,120问附近有没有AED,就看到了你车贴有AED,我们破窗拿了救命,并且表示会赔付叶先生的损失。
叶先生看过短信后,非但没有生气,反而很开心,陪伴自己这么多年的AED,终于发挥了它最大的用途,以前家里人、身边也有因为心梗被好心人拯救的,所以当我有能力的时候,也买了一台放在车上,备给有需要的人。
叶先生还表示,自己不会追究对方责任,会自费维修,目前还没有和对方取得联系,希望他父亲平安无事。
从这件看似简单的事件中,我们可以深入探讨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首先,砸车窗拿走AED的男子的行为,从表面上看,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的特征,故意毁坏财物,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在一般情况下,未经他人同意砸坏他人车窗,无疑是对他人财物的故意毁坏。但在本事件中,情况却较为特殊。
毕竟,叶先生张贴告示,从法律角度分析,这可以看作是一种事先的承诺或授权。叶先生在车窗上留下电话和紧急情况可以破窗的告示,表明他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出现紧急情况需要他人破窗取AED,并同意在这种情况下他人对自己车窗进行破坏。
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阻却了男子砸车窗行为的违法性,当男子面临父亲生命危险,依据叶先生的告示砸窗取物时,实际上是在叶先生事先同意的范围内行事。
不过,虽然是征得了叶先生事先同意,但是,男子仍然有义务对叶先生的损失进行赔偿。
其中,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在这个事件里,男子的父亲突发心肌梗死,生命垂危,120急救人员又询问附近是否有AED,此时情况万分紧急,在联系不上叶先生的情况下,砸车窗取AED是为了挽救生命,是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符合上述条文中,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的情形。
不过,叶先生表示不追究对方责任并自费维修,这是他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叶先生的善举和宽容,以及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都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思考。它不仅让我们看到了人性的美好,也让我们对法律在特殊情况下的适用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