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一女子找了个在城管局工作的男友。恋爱期间,二人多次在男友工作期间开房。

龙哥看法 2025-01-15 20:24:24

河南郑州,一女子找了个在城管局工作的男友。恋爱期间,二人多次在男友工作期间开房。可女子却意外发现男子还与其他女子热聊。在一顿大吵之后,男友提出了分手,女子这才得知男友已经结婚,还有个7岁的孩子,气愤之下进行了举报。事后,城管部门回应称:已记大过处分。

(案例来源:澎湃新闻)

年轻漂亮的李女士到了找对象的年纪,她自身条件不错,因此一直以来都想找一个旗鼓相当的男子作为终身伴侣。

2021年9月,李女士认识了男网友韩某某,在二人聊天期间,韩某某三番五次对李女士说自己还是单身,想找一个志趣相投的女孩结婚。

经过一番了解,李女士得知韩某某还是某城管局的正式员工,是一名公务员,这让女子十分满意,因为她的父母就想让她找个有稳定工作的,最好是公务员。

之后,韩某某对李女士展开了追求,甚至为了博得李女士的青睐,他编了很多童年故事博取李女士的同情,给自己塑造出一个顽强坚韧的形象,还一直说想和李女士结婚。

渐渐的,李女士沦陷了,二人发生了关系并确认了恋爱关系。

可是自从恋爱后,李女士发现韩某某的事情很多,总是是说要加班,而且晚上是不回信息的,只有白天上班的时候回信息,甚至连发生关系都是利用白天上班的时间,这让李女士产生了怀疑。

2022年年底,李女士意外发现韩某某还在聊天软件上撩拨自己的女同事,而韩某某也是声称自己是未婚单身,这让李女士十分生气。

韩某某见事情兜不住了,于是果断向李女士提出了分手。

2023年11月,李女士无意中得知韩某某已经结婚,且有个7岁的孩子。

在得知自己被莫名其妙的成为小三后,李女士气愤不已,她觉得要揭露韩某某那丑恶的嘴脸,于是搜集了些证据,并向当地的纪委进行了举报。

8个月后,当地城管部门做出回应称:韩某某的确是他们单位的在编人员,而且已经对韩某某做出了记大过处分。

可是李女士对这一处分并不满意,认为韩某某对自己带来了巨大的伤害,这种处分太轻了。

1、韩某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韩某某与李女士只是恋爱关系,他们的恋爱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一般情况下,即便韩某某在恋爱期间脚踏两只船,法律也不会过多干涉。

可是韩某某已经结婚,所以他的行为属于婚内出轨,违反了公序良俗以及夫妻间的忠实义务。

同时,根据《公务员法》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公务员应当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很显然,韩某某并没有带头履行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责任,反而带头婚内出轨。

此外,韩某某多次利用上班时间与李女士去开房,这也严重违反了单位的纪律。

按照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有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因此,城管部门因韩某某婚内出轨的不当行为,对其作出记大过处分是没有问题的。

2、那对韩某某的处罚是不是过轻了呢?上述规定中的情节较重到底指的是什么?

按照《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13条的规定,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包庇同案人员的;(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而本次事件中,韩某某的情况并不符合上的几点从重处罚的规定。

此外,公职人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因过失犯罪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是可以开除处理的。

但是韩某某只是婚内出轨,这并不构成犯罪,所以也用不着开除。

因此,城管部门对韩某某作出记大过处分,并没有什么问题。

最后,作为一名公职人员,应当时刻提醒自己,要注意言行,不能做违法犯罪之事,否则怎么对得起国家的栽培?而对于一些女性朋友,在交友时一定要注意,公职人员只是一个职务,并不代表人品,所以找对象还是得擦亮眼睛。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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