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男子喝了酒回家,女友反锁了房门不让他进。邻居68岁阿姨心疼男子,让他从自家卧室爬过阳台回家。男子的腿受伤不方便,阿姨自告奋勇自己爬过去,结果失足掉下楼去。阿姨家属要求男子赔偿34万余元,男子:与我无关!
深夜,陈阿姨正准备睡觉,隔壁的敲门声又响起来了。她皱了皱眉,心里有些不耐烦。
隔壁那对小情侣,隔三差五就闹矛盾,女的动不动就把男友关在门外,搞得整层楼都不得安宁。
陈阿姨叹了口气,披上外套,开门看了一眼。
果然,邻居吴强正站在门口,一脸无奈地敲着门,嘴里低声下气地哀求:“娟,开门,我错了,下次不喝了还不行吗?”
门里一点动静都没有,显然吴强的女友于娟这次是真生气了。
吴强敲了半天门,见没人理他,干脆一屁股坐在了地上,嘴里嘟囔着:“这大晚上的,你让我去哪啊?”
陈阿姨看他那样子,心里有些不忍。
吴强不过是个大男孩,大半夜的在外面冻着也不是个事。
她走过去轻声问:“小吴,又吵架了?”
吴强抬头一看是陈阿姨,苦笑着点了点头:“阿姨,我今晚出去喝酒,她生气了,不让我进门。”
陈阿姨叹了口气,心想这年轻人真是不懂事。
陈阿姨敲了敲门,想进去劝劝于娟,敲了几次,可里面没反应。
她看了看吴强,发现他左腿似乎有些不便,走路一瘸一拐的。
一问才知道,吴强前几天不小心摔伤了腿,还没好利索,陈阿姨心里更觉得他可怜。
吴强突然指了指陈阿姨家的卧室窗户说:“阿姨,你家卧室的阳台,和我家的阳台就隔了一米多,要不我从你家爬过去吧?”
陈阿姨一听,吓了一跳:“这哪行?你这腿不方便,万一摔下去可怎么办?”
吴强挠了挠头,说:我腿还真使不上劲,恐怕爬不过去。”
陈阿姨觉得吴强是个老实孩子,平时对邻居也挺有礼貌,真让他在外面冻一晚上,心里过意不去。
陈阿姨一咬牙说:“算了,我帮你爬过去,我这把老骨头,爬个阳台还是没问题的。”
吴强连忙摆手:“阿姨,这不行,太危险了,您年纪大了,万一出点事我可担不起这个责任。”
陈阿姨笑着说:“没事,我身体硬朗着呢,爬个阳台不算啥。”
她不等吴强再劝,直接进了卧室,打开窗户,准备爬阳台。
吴强站在一旁,心里有些不安。
陈阿姨笨拙地爬上窗台,还回头冲他笑了笑:“你看,这不挺简单的嘛。”
可陈阿姨刚迈出一步的时候,意外发生了!
她脚下一滑,整个人瞬间失去了平衡,直接从阳台上摔了下去。
吴强吓得大叫一声,赶紧冲过去往下看,只见陈阿姨已经躺在了地上,一动不动。
吴强赶紧打了急救电话,救护车很快赶到,但陈阿姨已经没了呼吸。
医生摇了摇头,宣布她当场死亡。
事情发生后,陈阿姨的家人悲痛欲绝。
他们认为,吴强明知道陈阿姨年纪大了,还让她爬阳台,这才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一纸诉状将吴强告上了法庭,要求他赔偿34万余元。
吴强却觉得自己很冤枉。陈阿姨自己要爬阳台的,我劝过她,可她非要帮忙,这事跟我没关系!”
可陈阿姨的家人觉得,如果不是吴强提出爬阳台的想法,陈阿姨也不会出事。
双方争执不下,最终闹上了法庭。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吴强在这件事中确实存在一定的过错。
吴强对判决结果感到无奈,但他也知道,自己确实有责任。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吴强是否需要赔偿?
1、吴强提出从阳台爬回家,陈阿姨为帮助他而爬阳台导致死亡,吴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吴强虽未直接导致陈阿姨死亡,但他提出的爬阳台想法是导致陈阿姨行动的诱因。
吴强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爬阳台存在的危险,却没有有效阻止陈阿姨,存在一定过错。 2、陈阿姨主动提出并实施爬阳台的行为属于自甘风险,自身也需承担一定责任。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在本案中,陈阿姨自愿爬阳台,应预见危险而未预见,对自身的损害也有一定责任。 3、法院判决
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等因素,吴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虽然陈阿姨的死亡主要是其自身行为导致,但吴强的提议也有一定影响。
根据公平原则,法院判决吴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吴强赔偿陈阿姨家属9万元,吴强已经支付了3万元,应再支付6万元。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皆为化名
信源:桐庐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