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二婚还带两个儿子,半路夫妻一起生活20多年,妻子去世后,老人患病生活不能自理,两个继子却都拒绝赡养。网友:多尔衮的教训告诉我们,带孩子的盘不好接!
1995年,张某与王某结为夫妻。王某此前因前夫早逝,独自抚养两个儿子,生活艰辛。而张某在感情上失意后,遇到了王某,并不介意她的过往,两人携手步入婚姻。
这对半路夫妻,尽管没有血缘关系,却相濡以沫,携手共度了许多简单而美好的时光。然而,命运多舛,2018年王某因病离世,张某也被诊断出患有帕金森病,生活陷入困境。
为了治病,张某的积蓄迅速流失,昂贵的药物和治疗费用让他不堪重负。更糟糕的是,病情并未好转,他的生活自理能力每况愈下,甚至连基本的穿衣、洗漱都变得困难重重。
在无助之际,张某向王某的两个儿子,也就是他的继子,寻求帮助。他希望他们能承担一些赡养费和医疗费,以减轻他的负担。然而,两个继子却毫不犹豫地拒绝了他,声称与张某只是名义上的父子,并无实际赡养义务。
张某心寒不已,回想过去,他虽未给予继子们丰厚的物质支持,但一直视如己出,疼爱有加。多次索要赡养费未果后,张某无奈将两个继子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大继子孙亮辩称,在母亲与张某结婚时,他已年满17周岁并具备自力更生的能力,因此张某并未抚养过他,他无赡养义务。而小继子孙星则表示,尽管当时他只有13周岁,但已辍学在家,张某并未供他上学。
此案的关键在于判断孙亮、孙星是否与张某构成继父子关系,并确定他们是否应承担赡养义务。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理,明确指出:若继父母期望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则必须在再婚后对继子女履行抚养教育责任。若未能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母则无权要求继子女承担赡养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应互相尊重、不得虐待或歧视。若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了继子女,则双方权利义务与亲生父母子女相同。
在此案中,法院认定张某在结婚时并未对已成年的孙亮履行抚养教育责任,因此两人不构成继父子关系,孙亮无需承担赡养义务。而对于未成年的孙星,法院认为张某在其成长过程中承担了抚养责任,双方形成了继父子关系。因此,孙星应承担部分赡养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孙星支付张某已产生的医疗费和养老机构服务费共计5218元,并每年支付5700元赡养费。宣判后,双方未再次上诉。
(参考信源:吉林之声-2025-01-16 ·【解读民法典】再婚老伴去世,老人因病难以自理。继子是否承担养老责任?、文中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