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一名男子捡到一部手机后,看到手机因电量低关机,便放在了摩托车后备箱,准

校花阁 2025-02-01 19:33:14

湖南长沙,一名男子捡到一部手机后,看到手机因电量低关机,便放在了摩托车后备箱,准备充好电后联系失主,后来因为工作忙碌,充好电已经是3天后。万万没想到,却因此被失主怀疑为小偷,拉到了派出所! “我好心好意的跑了十几公里的路,来还她的手机,结果被她误会成是小偷,我现在相当的气愤!”

面对记者的采访,李华(化名)眼神中充满了怒火,仿佛要把一切不满和不公都宣泄出来。 事情要从几天前说起。李华,一个生活在大城市里的普通人,每天忙得像一个陀螺,不停地旋转着,连喝口水的时间都没有,但仍然对未来的生活充满了美好的憧憬。 然而,最近发生的一件事,却让李华感觉到一种一种强烈的冤屈感,让他迫不及待的想要自证清白。 几天前,李华小心翼翼的驾驶着自己的摩托车行驶时,突然看到前方的路旁,掉落了一个崭新的黑色手机。

犹豫片刻,他决定捡起手机,等待失主的到来。但就是这个简单的决定,让李华陷入了一场道德与信任的考验。 李华捡到手机后,便想着通过这部手机联系失主,不料手机因为电量不足,直接显示关机。

他左思右想,在原地等都不是办法,便将手机顺手放进了后备箱,等充好电再联系失主。 可令李华始料不及的是,因为工作上的事,李华一忙就是三天,早就将捡手机一事忘到了脑后。 “怎么把这事给忘了!”看着后备箱的手机,李华忍不住嘟囔道。 紧接着,李华迅速给手机充上了电。等到手机开机后,李华照着一个未接来电,就拨打了过去。 “我的手机里有重要资料,你帮我送过来,我给你200元好处费...”还未等李华说出缘由,电话那头的女子就迫不及待的给李华说道。 随后,双方约好了时间和地点后,李华叫来朋友开车载着自己行驶了十多公里后,来到了当初捡到手机的位置。

原本以为对方会感谢自己,可万万没想到,女子见到李华的第一眼起,就污蔑李华是小偷,而后要拉着李华去派出所报案。 “去就去,谁怕谁!”李华身正不怕影子斜,便和女子去了派出所。到了派出所,事情渐渐明朗起来,李华没有偷女子的手机。 然而,女子依然不依不饶,怀疑李华就是小偷。李华无奈之下,只得找到媒体救助。 面对媒体的采访,女子同意给李华200元感谢费。但愤怒的李华表示,如果女子态度好,自己不要感谢费也可以,但现在女子这种态度,自己还要200元的误工费。 “他干什么工作,半天能赚200元钱?”女子听到李华又索要200元误工费后,直接愤怒的予以回绝。 下一步,如果李华想要维护自己权益的话,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本案应该如何评价呢?

首先,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意思就是说,无论是任何人,捡到遗失物,都应当归还失主。如果确实因为客观原因无法归还,也应当交由公安等部门,而不能擅自据为己有。 所以在本案中,无论失主的态度如何,李华都应当归还手机,这一点没有任何的异议。

其次,民法典第317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具体到本案中,失主虽然没有公开悬赏,但在与李华通电话的过程中,明确承诺给李华200元的感谢费。所以在李华交还手机后,失主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除此之外,李华驾车十几公里来归还手机、甚至因此误工半天,都属于必须支出的费用,这部分费用也应当由失主承担。

然后,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如果李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话,切记民事诉讼讲究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李华一定要保留好相关的证据。 最后,失主丢失手机着急的心情我们可以立即,但在没有证据之前,仅靠自己的猜测,就无端污蔑李华是小偷,明显是有失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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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刀残躯饮寒风;今朝有酒醉黄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