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赢了保险公司一局?辽宁,男子下班后骑电动车回家,与重型货车相撞受伤,送往医院抢

小蚂蚁评事 2025-02-01 18:44:23

又赢了保险公司一局?辽宁,男子下班后骑电动车回家,与重型货车相撞受伤,送往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因公司给男子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事发后,男子家属找保险公司赔偿,没想到,保险公司提出男子骑的电动车超标了,应该认定为机动车,男子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可以不予赔偿。男子家属不认可,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   (案例来源:沈阳中级人民法院)   黄某是沈阳人,1962年出生,和妻子结婚后育有一女。   案发前,黄某在某大学从事保洁工作,和大学签订了劳动合同,每天工作时间为7:30-16:30。   2024年5月20日,学校为黄某在内的90多名员工,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雇主安心保平安雇主责任保险等保险。   保单约定,员工因工伤或职业病所致身故及残疾限额30万元,承保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意外事故受伤、身故或残疾。   通俗地讲,平安雇主责任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间内,黄某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保险合同所载明的学校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   2024年5月23日,黄某下班后骑二轮电动车回家,行驶至某路段,与一辆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撞,黄某受伤。   120将黄某送到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发后,黄某女儿找到学校,问学校准备怎么处理父亲的事情,学校表示购买了平安雇主责任保险,黄某女儿可以找保险公司赔偿。   黄某女儿找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不料,保险公司拒绝。   保险公司意见:   1、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明确案涉电动车经鉴定为两轮普通摩托车,属机动车类。   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约定,“因被保险人的雇员自杀、自伤、醉酒、吸毒、打架、斗殴犯罪或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各种机动车辆,导致其本人的人身伤害的,保险人不予赔偿。”   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其中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50公里/小时的属于轻便摩托车,最大设计时速大于50公里/小时的属于普通摩托车。   这里说了两种摩托车,一个是超过25公里/小时的属于轻便摩托车,超过50公里/小时的属于普通摩托车(小于25公里/小时属于电动车)。   保险公司表示,普通摩托车的标准要远远高于一般意义上的电动自行车,也区别于轻便摩托车。 交警经鉴定,认定黄某驾驶的案涉二轮电动车是普通摩托车,说明案涉电动车存在黄某改装之后达到普通摩托车的状态。   否则出厂时的电动车,会符合非机动车相应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保险公司认为,黄某没有摩托车驾驶证,驾驶的机动车,属于驾驶合同约定的“各种机动车辆”,黄某骑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身亡,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黄某女儿不服,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30万元赔偿金。   黄某女儿意见:   1、父亲骑的电动车没有进行过改装,交警部门在认定时也没有发现车辆有任何改装痕迹。   2、黄某女儿承认交警将电动车鉴定为机动车的范畴。 但是,黄某女儿提出,在交通事故发生的时候,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等管理性规范,没有对驾驶这种电动车必须办理并如何办理何种证照进行明确规定。   黄某女儿认为,这类车辆性质需要专业人员鉴定才能确定,一般普通人在主观上无法分辨事故车辆的性质,在客观上也无法办理相应的驾驶证及行驶证。   3、我国实行机动车登记制度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案涉电动车没有纳入机动车管理范围,也没有要求父亲必须购买交强险,行政机关对该类车辆的管理方式,以及社会公众均认为案涉车辆为非机动车。   4、《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现在我方和保险公司对案涉车辆是不是机动车存在不同理解,案涉保险合同中又没有明确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中机动车的类别,所以,免责条款不适用于本案所涉及的车辆。   黄某女儿表示,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理赔责任。   法院意见:   黄某驾驶的超标电动车,虽然被交警认定为机动车,但只是作为事故责任认定及确定赔偿比例的依据。   因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骑电动车应持有机动车驾驶证,所以对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中的“机动车”,应按普通人的理解和识别力判断,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保险公司的解释,即认定为非机动车。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黄某女儿支付30万元的保险赔偿金。 关注@蚂蚁说法 关注时事新闻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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