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是害人吗?江苏,男子不愿意将就,付给媒人7.6万元的劳务费,让媒人给他介绍漂亮贤惠的媳妇,没想到,结婚后竟发现女方比他大六岁,还有儿子。男子无法接受,和女子离了婚,并要求媒人返还劳务费。媒人不同意,认为她已经完成了介绍任务,和男子对簿公堂,法院的判决引发了争议。 (来源:潇湘晨报•晨视频) 韩先生是江苏金湖县人,金湖县的冬天,寒风凛冽。 韩先生三十几岁,虽然在家务农,但收入不错,盖上了小洋楼,也买了小轿车,日子过得很不错,只是随着年龄增大,韩先生一改年轻时对婚姻的淡然。 这个阶段的韩先生,想要结婚了,渴望老婆孩子热炕头的生活。 为此,韩先生参加公园的相亲活动,认识了一个自称有20多年说媒经验的媒人钱大妈,钱大妈说十里八村的人她都认识。 韩先生告诉了钱大妈自己的基本情况后,钱大妈觉得韩先生的条件很好,男的年龄大一点没关系,并拍着胸脯保证,她肯定可以给韩先生找到一个漂亮贤惠的媳妇。 几天后,钱大妈给韩先生带来了好消息,说她发动了好几个媒人,给韩先生找到一个合适的对象,只是年龄比韩先生大一点。 “离过一次婚,人长得漂亮,很勤快,家里条件也不错。” 韩先生看了钱大妈带来的照片,的确很漂亮,之后两人交往的时候,韩先生发现赵女士性格温柔,很体贴人,最关键的是人很勤快。 接下来,韩先生和钱大妈、赵女士共同签订《婚姻协议》,共同商定了结婚具体的时间、彩礼数额等事项。 这时候,韩先生吃了一惊,赵女士竟然比他大6岁! 接着,考虑到两人相处得不错,韩先生选择不计较,女大三抱金砖,自己等于是抱了两块金砖。 然而结婚后没过几天,赵女士就带回来了一个五六岁的小男孩,说是她和前夫所生,离婚后跟着她生活。 这一下,韩先生接受不了,自己没有孩子,凭什么要给别人养育孩子啊! 1、赵女士隐瞒了和前夫育有孩子的事情,韩先生可以撤销婚姻吗? 普通欺骗行为,不能撤销婚姻。 《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条规定了两点内容: 第一,必须是患有重大疾病,且未告知; 第二,要在知道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撤销婚姻。 其他欺骗行为是不能撤销婚姻的,因为实践中,很多夫妻婚前对双方的了解都不深,或存在某种程度的信息不对称。 表面上看,这些情况就是欺诈,但是,即使存在欺骗行为,只要不是前文说的隐瞒重大疾病,形式上仍旧符合婚姻自由的原则。 如果允许因一般的欺骗行为撤销婚姻,可能会导致大量的婚姻被轻易撤销,这将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所以赵女士隐瞒了和前夫育有孩子的事情,韩先生也不能撤销婚姻。 2、虽然不能撤销婚姻,但韩先生可以以欺骗,确定和钱大妈签订的《婚姻协议》无效。 韩先生和赵女士离婚后,认为钱大妈介绍对象这事等于没办成,要求退还介绍费。 钱大妈解释说,相亲肯定都说优点,哪有一上来就说人家不好的?小孩这事,她不清楚。 钱大妈提出她没有欺骗韩先生,韩先生可以确定《婚姻协议》无效吗? 实践中,考虑到部分地区的经济条件、教育程度、婚姻观念和传统习惯,农村仍有大部分男女青年仍要依赖“媒婆”的牵线搭桥才能相识并结合。 “媒婆”为促成一桩婚姻劳心费神,耗费体力,占用时间甚至付出一些交通、通信费用是必然的,所以给“媒婆”支付一定的务工补贴和交通通信费用,符合实际情况和民风民俗。 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钱大妈介绍韩先生和赵女士认识,支出成本很少,收费却很高,而且还“不知道”赵女士育有孩子一事,严重失职。 最终,法院认为钱大妈收6000元比较合适,其余的7万元应该返还给韩先生。 关注@蚂蚁说法 关注时事新闻和法律
这不是害人吗?江苏,男子不愿意将就,付给媒人7.6万元的劳务费,让媒人给他介绍漂
小蚂蚁评事
2025-02-01 11:4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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