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男子拿了4万元借给朋友,可到了约定的还款时间,朋友一直没有还,男子也没有催讨这笔借款。直到十多年后,男子将朋友告上法庭,要求朋友还钱。可朋友却说:具体的情况自己记不清了,但是当时自己可能已经还款,只是没有把借条作废,再说事情都过去十多年了,已过诉讼时效,自己无需还钱。法院这样判。
老陈和林勇是多年的好友,两人的关系一直都很要好。
十多年前的一天,林勇拎着大包小包来到老陈家。
一进屋,老陈倒了杯热茶递到林勇手里,见他满脸愁容,急忙询问他发生了什么事情。
“老陈啊,兄弟我这次是真遇到坎儿了。”老林叹了口气,眼眶微红,“我这手头紧,实在没办法才来找你的。”
老陈问清楚缘由后,二话没说,立马转了4万元让林勇拿去应急。
林勇眼角湿润,连声道谢,承诺自己一定会在2013年8月30日前返还全部借款的,为了让老陈放心,两人还签订了借款协议。
时间过得飞快,眼看到了双方约定的还款日子,可林勇那边却迟迟没有动静,一直都没有还款。
眼看着时间过去了一年又一年,可这4万元借款,林勇一直没有还,老陈的心里虽然有点不是滋味,但是一想到两人多年的友情,他总开不了口去催促。
每当家人问起,老陈总是笑笑说:“老林是个讲信用的人,他肯定有他的难处。”
就这样,日子一天天过去,两人的联系也渐渐少了。
起初,老林还会偶尔打个电话问候,后来连电话也不打了。
老陈心里五味杂陈,一方面担心老林的近况,另一方面又有些失落。
直到2024年,老陈遇到一点事情,也急着用钱,他一纸诉状,将林勇告上了法庭。
1、 老陈主张: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林勇应当把4万元借款还给自己。
《民法典》第667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法典》第67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老陈主张自己和林勇签订了借款协议,根据约定,林勇应当于2013年8月30日之前返还全部借款。
可这么多年老陈一直没有还钱,自己碍于朋友情分,一直没有追讨,但是如今自己也有难处,他希望老陈遵守承诺,把4万元借款还给自己。
2、 林勇却主张:两人的借款发生在2013年之前,至今已经过去十多年,这十年间,老陈从未催讨过借款,已经错过了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指的是权利人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一般情形,时间为3年,普遍适用于应当适用时效的各种法律关系。
债权的诉讼时效通常是三年,从权利人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自身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在法庭上,林勇称事情已经过去十多年了,自己对借款一事记不清楚了,当时可能自己已经还款了,只是双方的借据没有作废,不然这十年的时间,老陈为何不向自己催讨呢。
既然已过诉讼时效,那么,法院应当驳回老陈的诉讼请求。
3、 法院审理后认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老陈和林勇的借款还款日期为2013年8月30日,根据当时实行的《民法通则》的规定,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老陈应当在2013年8月30日至2015年8月29日期间主张自己的权利。
可这十余年间老陈从未向林勇催讨过这笔借款,本案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本案的诉讼时效已过。
最终,法院驳回了老陈的全部诉讼请求。
借条也有“保质期”,在生活中,如果有借款给他人,要记得及时催讨,如果遇到迟迟不还的,一定要在有效的诉讼时效内主张自己的权益。
对此,你有什么样的看法?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