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也能讹?北京,一大妈逛街时,趁炒货店店员不注意,偷吃了一颗板栗,结果被烫伤了嘴,大妈气得非要让炒货店赔偿。店员认为大妈在无理取闹,于是拒绝赔偿,谁知气不过的大妈竟将炒货店给起诉了,坚决要求店老板赔偿自己的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
(案例来源: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事发当天,李大妈吃过饭后出去逛街消食,在她走到一家炒货店门口时,突然闻到店里传出浓郁的板栗香。
李大妈往店里瞧了瞧,发现是店员正在将刚炒出锅的板栗摆了出来,还冒着热气,开口处露出黄澄澄的果肉,十分的诱人。
李大妈忍不住想要尝尝这板栗的味道,于是就趁着店员低头忙自己的事时,她一把抓过一颗板栗。
由于板栗刚出炉,十分烫手,李大妈觉得太烫手,便直接把板栗连壳塞进了嘴里。
随后,李大妈又立即将板栗吐了出来,然后大声地哀嚎着,因为她把自己的舌头、以及口腔给烫伤了。
李大妈觉得这太丢脸了,于是快速离开了现场。
第二天李大妈起床后,发现口腔内都肿了起来,别说吃饭喝水了,就吞咽口水都感觉到疼。她去医院做了检查,前前后后花了大几百的医药费。
事后,李大妈越想越不甘心,于是她找到炒货店讨要说法,称店里的板栗这么烫,可店员却没有提醒顾客要小心烫,所以应该承担自己的医药费。
炒货店的老板压根就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他也不认识李大妈,但从李大妈的口吻中可以大致猜到,是李大妈吃了店里的板栗,把嘴烫伤了。
可是当老板向李大妈索要支付凭证时,李大妈开始支支吾吾起来,随后便头也不回的离开了。
老板觉得此事蹊跷,于是调取了店内的监控,发现李大妈是自己偷吃了一颗板栗。不过,既然李大妈都离开了,老板也不打算追究了。
可万万没想到,几天后,李大妈竟将炒货店给起诉了。
炒货店老板气愤不已,他在法庭上怒怼了李大妈:“是你自己偷吃了我店里的板栗,你还有理了?”
可李大妈却理直气壮地辩解称:“你说谁偷东西?你的板栗放在那里,不就是给人试吃的吗?”
炒货店老板反驳称:“我们店里不提供板栗试吃,更没邀请你来试吃。”
法院通过二人的争辩,也大致了解了情况。
法院的意见是:
1、炒货店作为经营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的商品,并尽到提醒义务。
根据炒货店提供的视频,以及李大妈提供的诊疗证明,可以证明李大妈嘴里的伤是被炒货店的板栗给烫伤的。
由此可见,板栗太烫与李大妈口腔被烫伤存在因果关系。
2、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炒货店老板未尽到提醒义务,那确实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制的,应当合理的范围内承担保障义务。
本案中,炒货店并未提供板栗的试吃,且板栗盛放的位置,也是平时售卖的位置,并不存在不合理之处。
而李大妈之所以被板栗烫伤,是其自己未经同意拿了一颗板栗放入口中,故李大妈自身存在过错。
此外,李大妈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明知板栗烫手,还把板栗往嘴里塞,该行为违反了一般常识。
因此,对于李大妈主张炒货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本院不予支持。
3、李大妈向炒货店提出精神损失费赔偿,这没有法律依据。
精神损害赔偿通常需要满足较为严格的条件,如侵权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
虽然李大妈嘴被烫伤,可能对其形象和心理产生一定影响,但这种影响尚未达到法律所规定的严重程度。
并且炒货店在这起事件中并不存在过错,故无需承担李大妈的精神损失。
最终,法院驳回了李大妈的诉请,认定炒货店无需赔偿。
对此,您怎么看?
用户12xxx43
都烫手了还往嘴里塞,烫死活该。
用户10xxx55
真不要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