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汕头,一女子原本每个月可以从村里获得分红800元,年终分红13400元,结果

白羊登义文 2025-01-23 16:07:26

广东汕头,一女子原本每个月可以从村里获得分红800元,年终分红13400元,结果因为她未婚先育,村里认定其为“出嫁女”,社员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取消了女子的成员身份和福利。女子不服,认为村里的做法违法了。 (来源:红星新闻) 女子徐某是汕头金平区某村的成员,今年30岁,正常来说,这个年龄应该结婚了,至少也有固定的对象。 可徐某情况不同,徐某没有结婚,却怀上了他人的孩子。 徐某所在村庄将集体土地和厂房,进行了对外流转出租,每年可以获得不少的收益,徐某作为村里的一员,按照村里的规定,可以享受相应的收入分红福利。 2024年,徐某每月分得400元分红,年终分红13400元,一年加起来可以分两万余元。 2025年,村里的收入增加了,徐某每个月可以分红的钱也涨到了800元。按照村里的规定,出嫁女则不能享受这个福利。 没想到,因徐某未婚生育,村里认定其为“出嫁女”。社员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取消了徐某的成员身份和福利待遇。 1、要回答徐某有没有权利获得分红,首先要弄清楚农村土地归谁所有的问题 。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我国的土地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集体所有土地,简单来说就是由农民集体享有所有权的土地。 也就是说,徐某获得分红是因为她是集体的一员,如果徐某外嫁了,将户口从村里迁出去,不再是集体的一员,村里自然不用继续给徐某分红。 2、村民决议不能将未婚先育等于“出嫁”,剥夺徐某的分红权。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村民决议可以确定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但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未婚生育,不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注销了,依然具有成员资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也不能剥夺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权利。 所以在法律上,村里不能以徐某未婚先育,剥夺徐某的分红权,至于有网友提出,未婚生育不道德,风气不好,如果人人都这样,这社会不就乱套了,这又是另一个问题。 有网友说,这先河一开,所有的女子都这样做,怎么办? 还有网友说,去法院起诉整个村,胜诉了之后呢,你以为法院会去村里强制执行? 这是很多基层治理面临的难处。如果全村都认可这个标准,且不对大众造成实质性损害,只有徐某一个人不认可的话,要么她走,要么就忍着。 有网友担心,如果默认和放任了,以后村里的人越来越少,是不是最后分红就集中在少数人手里了?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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