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是魔鬼!”新疆,男子讨要工资未果,情绪激动抓住雇主的衣服,雇主当即反击不仅抓住男子的衣服还踹了男子一脚。男子气不打一处来与雇主扭打在一起,导致双方均受伤。事后男子与雇主双双报警,因男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雇主被指控涉嫌故意伤害罪,但检方审查后,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男子不服,随后提起申诉,未果后又提起民事诉讼向雇主索要医疗费等19万余元损失,然而法院又驳回了男子的全部诉请。咋回事?(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3年前,男子郑某雇佣男子刘某做驾驶员,随后因发生矛盾,双方解除雇佣关系。
解除雇佣关系后,刘某向郑某讨要工资,未果后,与郑某发生争吵辱骂,进而上手拉扯郑某的衣服。郑某随即反击不仅抓住刘某的衣服还踹了刘某一脚。
刘某情绪激动,随后与郑某扭打在一起,扭打中抱在一起摔倒,而后被人拉开。
随后,郑某发现自己的右小腿骨折、刘某发现自己的头部和脖子受伤,两人双双报警。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警方介入后,了解事情经过后,又经伤情鉴定,郑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刘某的构成轻伤二级。遂以故意伤害罪对郑某立案调查,而后移送检方审查起诉。
检方审查后,对郑某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刘某耿耿于怀,而后向检方申请复查,未果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郑某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等共计19万余元损失。
一审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民法典》第1003条、1004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身体权、健康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认为,本案中刘某与郑某因工资发生纠纷,在找到郑某后先动手侵害郑某的身体权,在此过程中郑某进行了反击,在情理之中,之后刘某仍不收手,继续殴打郑某,郑某与其撕扯中倒地后造成刘某骨折,有事发现场监控视频、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佐证,郑某不具有侵害刘某身体权、健康权的故意和过错。
虽然刘某受到伤害,造成自己身体健康的损害,令人同情,但其作为成年公民,在遇事中应当冷静、理智、依法处理纠纷,而不应采取违法行为攻击他人身体。
最终,判决驳回了刘某的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刘某表示:第一、郑某以单方解约、克扣工资等方式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使用不当言语贬低自己的人格,从而引发本案。
第二、自己找郑某是为索要工资和个人物品,系事出有因,虽然先动手抓郑某的衣服,但是动作较为缓慢、轻柔,没有伤害郑某的动机和意图,郑某反过来抓自己的衣服,虽然用力拉拽、反击,或还尚属情理之中,但其紧接着使用右脚重踢自己的腹部,相比自己的抓衣服行为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第三、针对郑某脚踢自己腹部的举动,自己虽然回踢一脚,但是落空,后自己主动后退分开,并站在隔离带一边未动,但是郑某却主动绕过隔离桩,继续殴打自己。
第四、检方虽然对郑某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但是是因为认为郑某在造成自己受轻伤过程中所实施的行为不是故意伤害罪中犯罪行为,属于一般意义的殴打行为。
综上,刘某认为自己有错,郑某在整个过程中亦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对此,郑某辩称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二审法院怎么判?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认为判断郑某的行为是防卫还是互殴,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事故发生的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等客观情节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具体到本案,根据公安机关对刘某、郑某及在场其他人员所作的询问笔录,可以证实刘某与郑某系因工资结算问题引发纠纷,刘某先行言语辱骂激化矛盾,最终发展到肢体冲突。
刘某亦认可其与郑某在此次事故发生前并不认识,其在找到郑某后先行动手。
且根据现场监控视频显示,郑某在面对陌生人攻击时作出的行为,属于一般人面对攻击时的正常反应,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在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时,应当综合行为时的客观条件及行为人的反击能力等情况进行事前判断,不能将事后对客观环境的考察和双方力量的理性判断作为标准来苛求防卫人。
根据《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查明内容及现场监控视频显示,刘某的损害后果系因双方一同摔倒在地,摔倒时郑某压在其身上所致,而非郑某对刘某实施的殴打行为。
综上,二审法院最终再次驳回了刘某的全部诉请,维持原判。
最后,刘某索要工资,结果却把自己弄伤,成本不可谓不高!
其案件令人唏嘘,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在处理日常中的矛盾纠纷时,一定要依法、理性!牢记冲动是魔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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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看天下风云
隐瞒部分关键事实,胡编乱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