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固原,老李放羊时不慎丢了羊,数月后在邻居老朱家找到。老朱要饲养费,老李也给了

岁已暮聊社会 2025-01-20 18:23:26

宁夏固原,老李放羊时不慎丢了羊,数月后在邻居老朱家找到。老朱要饲养费,老李也给了。可不久后,老李又丢羊了,还是在老朱家找到。这次老朱没要钱,但老李心里不痛快。再次丢羊时,老李直冲老朱家找羊,没找到竟把老朱打伤了。老朱告上法庭,索要6万余元损失。一审法院判老朱自担30%责任,老朱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会怎么判呢?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一个小村庄,这里的人们大多以牧羊为生,日子过得平淡而充实。老李养了一群羊,每天早出晚归,与羊儿们为伴。有一天,老李却遇到了一件让他心烦不已的事。

那天,老李像往常一样赶着羊儿去山坡上吃草。可是,当他傍晚回家清点羊数时,却发现少了一只。

这可把老李急坏了,他四处寻找,喊破了嗓子,却始终不见那只羊的踪影。老李心灰意冷,以为羊儿可能被狼叼走了,或者是迷路了,再也找不回来了。

然而,奇迹总是在不经意间发生。数月后的一天,老李在村里闲逛时,竟然在老朱家的院子里看到了那只丢失的羊!

老李高兴得差点跳起来,他连忙跑进老朱家,质问老朱为什么把他的羊藏起来。

老朱一脸无辜地说:我捡到这只羊的时候,也不知道是谁的,就一直养着。你现在要拿回去,那也得给我点饲养费吧。

老李虽然心里有些不痛快,但想到羊能失而复得,也就没再多说什么,爽快地给了老朱一笔饲养费,把羊牵回了家。

本以为这件事就这么过去了,可不久后,老李又遇到了同样的麻烦。他的羊又丢了,而且这次还是在老朱家找到的。

老朱这次倒是挺爽快,没说要饲养费,直接把羊还给了老李。但老李心里却犯起了嘀咕:怎么我的羊老是丢在老朱家呢?是不是老朱故意为之?

老李虽然心里有些怀疑,但也没有证据,只好作罢。不久后,老李的羊再次丢失了。这次,他再也忍不住了,直接跑到老朱家去找羊。

老朱看到老李冲进来,心里也明白了七八分。他无奈地摇摇头说:老李,我这次真没捡到你的羊。

老李哪里肯信,他在老朱家的院子里四处翻找,把老朱家弄得鸡飞狗跳。

老朱拦住老李说:老李,你这样太过分了!我捡到你的羊还给你了,你还这样闹事,是不是想打架?

老李一听这话,火冒三丈,他挥起拳头就朝老朱打去。老朱猝不及防,被老李打得鼻青脸肿。

事后,老朱被送去救治,经检查身体多处受伤。老朱把老李告上法庭,要求他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6万余元损失。

法庭上,老李一脸委屈地说:我丢了羊心急如焚,找到羊后还被打了一顿,我才是最冤枉的!

老朱则愤愤不平地说:我捡到你的羊还给你了,你还这样对我,还有没有天理了?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老李因为丢羊殴打老朱,与老朱遭受人身损害的后果具有因果关系,老李具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但同时,法院也指出,《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老李前后2次丢羊,均被老朱捡到。老朱第一次捡到羊后未采取任何措施通知失主,也未将羊送交有关部门,存在过错。

这使得老李第三次丢羊时对老朱产生了合理怀疑,老朱的行为对矛盾纠纷的发生也有过错。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老李承担70%的责任,老朱自担30%的责任。核定老朱的各项损失后,判决老李限期赔偿老朱1.8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老朱却不服提起上诉。他觉得自己太冤枉了,第一次捡到羊的时候根本不知道失主是谁,也不可能跑几十里路把羊交给派出所。

第二次捡到羊后也及时还给了老李,怎么就成了有过错的一方呢?

一、老李的行为构成侵权

老李因为丢羊而殴打老朱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老李因为怀疑老朱捡走了他的羊,而采取暴力手段对老朱进行殴打,导致老朱身体多处受伤。

老李的行为明显具有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老朱遭受人身损害的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因此,老李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老朱是否存在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314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老朱第一次捡到老李的羊时,并没有及时通知老李或者送交有关部门。这使得老李在第三次丢羊时,对老朱产生了合理怀疑。因此,老朱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过错。

老朱的第一次过错行为并不能直接导致老李的第三次丢羊和殴打行为。老李的第三次丢羊与老朱并无直接关系,且老朱在第二次捡到羊时已经及时还给了老李。

因此,我们不能将老李的第三次丢羊和殴打行为完全归咎于老朱的第一次过错。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老朱与老李因羊只丢失问题一再发生矛盾。

当第三次老李丢失羊只时,他怀疑老朱捡拾或盗窃其羊只,遂到老朱家寻找羊只并殴打老朱。

老朱对案件起因和矛盾激化存在一定过错,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老朱的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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