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女子和男子婚前买房,总价137万,首付款需要42万,男方父母先支付了10万,结完婚后,男方父母又支付了32万,房产登记在小两口名下,5年之后,俩人离婚,房子升值到200万,女子要求分割房产,一审法院认为,10万是男子婚前财产,其余平分,男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有了不同意见。
曹子刚没有想到,他和秦丽只过了5年,就闹的不可开交,俩人都不肯让步,最终决定离婚,分道扬镳!
秦丽看着这套房子,百感交集,房子里的一切都是她亲手布置。
她舍不得,也不甘心,既然离婚,我就要分房子,绝不能让你白嫖一场,等我走了,你再迎娶新人!
曹子刚则想,既然俩人分手,房子就是我的,首付款是我爸妈付的,离婚你走,房子还是我的!
原来,2017年的时候,曹子刚和秦丽正在筹备婚礼,俩人四处奔波,想要买一套新房。
好不容易看好一套房子,总价137万,首付款就要42万,小两口没钱,曹子刚父母先拿出了10万元把房子买了。
他们认为,只要小两口感情好,安稳过日子,再给他们生个大胖孙子,花再多钱他们都心甘情愿。
在父母的期盼中,秦丽和曹子刚结婚登记,举办了隆重的婚礼。
婚后蜜月,俩人好的如胶似漆,这个时候,曹子刚和秦丽与置业公司正式签订了购房合同。
曹子刚的父母又支付了32万元首付款,为了儿子结婚,他们已经掏空了积蓄。
房产证上,登记了小夫妻的名字,房子为夫妻共有,这是他们爱的见证。
然而,世事难料,蜜月之后,矛盾渐渐显现,吵架拌嘴成了常事。
过日子不是恋爱,每天生活中都是锅碗瓢盆,昔日的浪漫无影无踪,呼啸而来的是油盐酱醋。
每天谁刷碗成了难题,家务一堆无人肯做,俩人上班都忙得头昏,回来倒头便睡,谁也不肯体谅对方。
婚前的甜蜜被消耗殆尽,彼此之间互相怨怼,当年的爱情都变成委屈,俩人闹到最后,彼此之间,再也不能容忍。
他们冷静下来,决定离婚,各种打着各自的主意。
曹子刚认为,我爸妈买的房子,与你何干?最多也就分你一点婚后按揭的部分。
秦丽更觉得难过,首付款虽然是你父母出的,但是我付出了心血,付出了感情,5年的时光不能白过,何况房产证上登记是俩人的名字!
于是就有了开头那一幕,俩人闹得不可开交,夫妻反目,成了仇人。
2022年2月,曹子刚与秦丽走上了法庭,两人决定离婚,为了房产的分割产生争议。
这套房子如今的市值已达到200多万,俩人步步为营,各自打着算盘。
在一审中,法院认为这套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法院考虑了曹先生父母婚前支付的10万元首付款。
法院判决,这10万元为曹子刚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而剩下的32万元首付款是婚后支付,再加上房屋的升值部分,都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曹子刚不服,气的满腹怨言,明明是我爸妈拿出来的42万,凭什么结个婚就成了夫妻共同财产?
曹子刚认为,首付是自己家人付的,自己在这套房产中的贡献最大,应该获得更多的份额。
曹子刚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对案件进行了更加细致的梳理调查。
二审法院认为,曹子刚父母出资的42万首付款中,10万元确实是曹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这一点无可争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因此,曹子刚父母婚前支付的10万元首付款,属于曹子刚的婚前个人财产。
然而,剩下的32万元虽然是在婚后支付的,但这也是曹先生父母为了儿子的婚姻稳定和生活幸福而做出的贡献。
因此,法院认为,在分割房产时,必须充分考虑到这一点。
法院综合考虑,夫妻双方对房产的贡献,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具体情况,曹子刚作为房产的主要购买者,对房产的贡献显然更大。
秦丽虽然也参与了共同共有产权的登记和婚后的还款过程,但她的贡献相对较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审判决:房子归曹子刚所有。曹子刚折价补偿秦丽60万元。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文中皆为化名)
吴双喆
这可是贷款买的房子,大头儿还没还上,女方就能拿走60万?
彩色糖果纸 回复 01-22 17:53
我就想问一审就不能认真审,非得二审浪费财力????
用户14xxx31
纸面价值,卖出去了就会亏,女方会补贴吗?
善良的恶魔
所以说咯,结婚给男人带来了什么?除了苦难和金钱的损失外!还有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