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一女子花90元挂专家号看病,检查完到下午了,她拿着检查结果找专家看,却发现专家下班了。医护:专家只上半天班,你再花18元挂个普通号看吧。女子火了:我花的是专家号的钱,凭啥挂专家号享普诊待遇?凭啥让我再花钱?这不公平!
陈女士最近觉得浑身乏力,精神萎靡,没有食欲。
她按照这个症状在网上一查,说啥的都有,吓得她赶紧跑到医院做检查,否则心里七上八下的。
医院有专家号和普通号,专家号90元挂号费,普通号只需要18元。
她一咬牙,还是挂了专家号,既然来了,就别心疼钱了,钱多有钱多的好处,肯定人家医术高明,否则咋叫专家呢?
她跟专家说了自己的症状,专家直接给她开了很多检查单。
陈女士拿着检查单,就开始楼上楼下的跑,有的人少,没多大会就轮到她了,有的患者多,还要等很久。
等她把手里的检查单都做完,她已经是饥肠辘辘了,她一看时间,已经是下午了,她忍饥挨饿,决定先去找专家看结果,然后再吃午饭吧。
可她来到门诊,发现专家不在,她问医护人员,对方却说:“专家下班了,他只上半天班。
陈女士傻眼了,她问医护人员,那她手里的结果找谁看?
对方说:你再花18块钱挂一个普通号,找医生给你看吧!
陈女士直接怒了,她花90元挂的专家号,凭啥享受普诊待遇?又凭啥让她再花18元重新挂号?
如果是这样,她还不如挂普通号,因为不管是普通号还是专家号,都是开一样的检查单,最终的区别,就是医生从检查结果里,给出自己的诊断,可能专家医术高,诊断权威。
可是医护人员告诉她,专家下午不来了,如果她想看病,只能再挂普通号,说多了没用。
陈女士这个气呀,她觉得这不公平,凭啥自己还没看病,就复诊结束了?专家下班可以,是不是应该给患者看完病再走,毕竟患者奔着他来的,还挂了他的号,不能扔半路不管吧?
陈女士把这件事曝光,立马得到很多人支持。
既然专家接诊了病人并让其做相关各种检查,那就得对这个病人做好后续的问诊服务,如当天的时间不够说明情况,可以预约下次,否则就别接诊。
花18元重新挂号没错,否则,普通医生无法用自己的工号给你记录病情与开药。关键是,前面的90元应该及时退款。
主要是专家坐诊制度不合理,挂号排队就诊,拿到开出来的检查单,又要去排队检查,一般要半天时间,快的项目结果1-2小时可拿,技术要求高可能要三天,等拿到结果,专家早就不在诊室,门诊下班了。要专家本人看,又得等到下周专家门诊,重病是等不起的,医院确实应该改变门诊挂号就诊制度,切实方便患者。
《民法典》第119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患者挂号的行为,实质上是与医院建立了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患者支付了挂号费,无论是专家号还是普通号,医院就有义务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
陈女士支付了90元的专家挂号费,医院就应当为她提供完整的专家医疗服务,包括检查后的结果解读和后续诊疗建议。
专家在未完成诊疗服务前就下班,违反了这一合同义务。
《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务人员在接诊后,有义务完成整个诊疗过程,包括检查结果的解读。专家在检查后下班,未对陈女士的检查结果进行解读和后续诊疗建议,实际上也违反了这一原则,即未完全履行其诊疗义务。
《社会保险法》第28条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可以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患者支付的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应当得到相应的医疗服务。
陈女士支付了专家挂号费,就应当得到专家的医疗服务,包括检查后的结果解读。如果因为医院或专家的原因,导致患者未能得到完整的医疗服务,那么患者有权要求医院退还相应的费用或提供其他补救措施。
医院和专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患者能够得到完整、连续的医疗服务。
如果因为医院或专家的原因,导致患者权益受损,患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