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女子在一次公司的商务宴请中,被老板抱进酒店性侵。后老板被判了刑,而女子也因此被公司开除。女子认为被老板性侵属于工伤,于是提交了工伤申请,并决定申请劳动仲裁。
(来源:荔枝新闻、今日女报)
崔丽丽40多岁,是一家知名的汽车零部件制造公司的销售总监。2023年的一个晚上,公司为了拓展业务,举办了一场商务宴请。崔丽丽作为公司的营销总监,自然要前往。
当晚,崔丽丽与前来的客户一一敬酒,推杯换盏之间就喝醉了,她找了个人少的角落,独自坐在椅子上一直拖到了宴会结束。
公司领导王某在散会后,发现崔丽丽已经醉了,便将其扶着带到了附近的酒店。可是当晚王某并未离开,而是与崔丽丽共住了一晚。
第二天崔丽丽醒来后,发现自己和王某都赤裸着身体,顿时意识到发生了什么,她感到无比的恐惧和绝望。
事后,崔丽丽在丈夫的鼓励下报了警。2024年4月,法院判处王某构成强奸罪,处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崔丽丽3000元。
然而正是因为崔丽丽不顾劝阻的报警,公司以崔丽丽连续旷工为由将其开除,这无疑是在崔丽丽的伤口上撒盐。崔丽丽明白,公司是想借此摆脱责任,但她绝不甘心就这样被欺负。
被辞退后的崔丽丽出现了严重的抑郁、焦虑等症状,甚至被确诊为创伤后应激障碍。那段时间,她几乎整夜整夜地失眠,白天也精神恍惚。
但是崔丽丽并没有选择沉默和退缩,接下来的9个多月里,崔丽丽收集了大量的证据,证明自己在被性侵后确实无法正常工作,并非无故旷工。同时她还多次与人社局沟通,希望能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本案中,崔丽丽是在公司组织的商务宴请中,被老板带到酒店性侵,这符合因工作原因遭到伤害的特征,且法院已经认定老板存在性侵事实却对老板进行了处罚。
因此,崔丽丽的情况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最终,人社局给崔丽丽下发了予以工伤认定的《通知书》。
这份认定书对崔丽丽来说意义非凡,它不仅证明了她在被性侵的情况属于工伤,还为她争取工伤待遇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接下来,崔丽丽将要提起劳动仲裁。她表示自己将全力以赴,无论结果如何,都不会后悔自己的选择。
公司以崔丽丽无故旷工为由,对其进行开除处理是否合法?
首先,王某作为崔丽丽的上司,利用职权之便对其实施性侵行为,这种行为显然构成了强奸罪。
在崔丽丽被强奸后,她的心理肯定是受到了创伤,这从她去医院的诊断结果就能得知。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崔丽丽就算疏忽了向公司请假疗伤的事实,这也属于人之常情。
更何况公司还曾阻止崔丽丽报警,这一行为更加加深了崔丽丽对公司的顾虑。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作为公司的员工,在因工受伤后是依法享有一定的医疗期的,而崔丽丽的情况符合医疗期的规定。
就算崔丽丽没有履行请假手续,但事后也可以补上,这并不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崔丽丽的情况也算不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因此,公司仅以崔丽丽连续旷工为由将其开除,这并不合理。
第三,如果公司存在违法解雇的行为,崔丽丽可以要求二倍工资的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比如:崔丽丽被辞退的前一年时间内,其平均月工资的数额为1万元,然后再计算崔丽丽的工作年限,假如3年半。
按照规定工作满1年的计算1个月的平均工资,满半年的按照1个月算,不满半年的按照半个月算,最后再乘以二,就得出了二倍的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是8万元。
最后,崔丽丽明明是受害者,公司却以这样的方式对待,这样的公司还值得待下去吗?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