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一女子恋爱后,为方便男友来自己买的房子住,给了他一把钥匙,女子怀孕,她想跟男友奉子成婚,但2人商量婚房和孩子时吵了架,女子怒提分手,男友来还钥匙时,掐住女子脖子长达3分钟,女子怕被男友掐死,打掉他眼镜,趁机跑进厨房拿把刀导致男友轻伤二级,法院判女子意伤害犯罪,但免于处罚,可女子认为自己属于正当防卫,为了不留下污点,提起上诉。
赵女士跟成先生确定了恋爱关系后,为了方便他来自己房子住,给了他一把房门钥匙。
2021年1月,赵女士觉得不舒服,去医院检查后发现怀孕了,她认为自己跟成先生的感情,既然开花结果了,就应该奉子成婚。
可两人谈婚论嫁时,因为婚房和孩子问题没达成一致,赵女士怒提分手。
2021年3月24日,两人在微信上话不投机又吵了起来,赵女士觉得看错了成先生,再次提出分手。
因为成先生有自己房门的钥匙,她怕他找来,不想在和他纠缠,就反锁房门。
5点左右,成先生赶来,想哄哄赵女士和好如初,可发现她反锁房门了。
成先生很生气,觉得赵女士太任性,一吵架就提分手,还把他拒之门外,就开始踹门。
赵女士呵斥让成先生赶紧离开,再次提出分手,成先生谎称他走了,把钥匙放门口了。
赵女士信以为真,她开门取钥匙,成先生掐住她脖子后闯进家里,她才知道自己被他忽悠了。
成先生掐着赵女士脖子,把她按倒在沙发上,长达3分钟,赵女士觉得如果自己不反抗,成先生会把她掐死。
于是她打掉成先生眼镜,趁他去捡眼镜时,跑进厨房拿了把刀,导致成先生膝盖、胳膊被刀划伤,轻伤二级。
由于赵女士怀孕了,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赵爽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但赵女士认为,她不构成故意伤害,而是正当防卫,成先生私闯民宅,还想掐死她,难道她不能反抗吗?
成先生受伤,是在跟她抢刀时误伤的,再说了,成先生受伤后,她去医院探望,并支付了20000元医药费。
但成先生不承认自己私闯民宅,他说自己把钥匙放门外刚要走,赵女士开门让他进的房间。
两人争吵时,他一时情急掐住赵女士脖子,但也就10秒就松开了,并非她说的3分钟。
法庭上,公诉人认为赵女士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赵女士聘请了了律师,给自己做正当防卫的无罪辩护。
律师认为,成先生法侵入住宅,还要掐死赵女士,如果她不采取行动,就会和肚子里的孩子遭遇不测,她拿刀完全是自卫。
但法院一审判决,赵女士构成故意伤害罪,定罪免罚,庭审结束后,赵女士和成先生和解,虽然恋爱关系结束了,但成先生出具谅解书。
可赵女士拒绝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她坚称自己正当防卫,决定上诉,不想留下污点。
赵女士虽然跟成先生分手了,但生下了和他的女儿,由母亲帮着抚养,这段爱恨情仇,还没画上句号。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赵女士在面临成先生掐住其脖子,这一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时,有权进行正当防卫。
关键在于判断赵女士的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赵女士在摆脱掐脖后,跑进厨房拿刀导致成先生轻伤二级,这一行为是否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值得商榷。
如果赵女士拿刀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威慑成先生使其停止侵害,而且在他停止侵害后未继续攻击,则可能不构成防卫过当。
但具体还需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如成先生是否仍有继续侵害的意图、赵女士是否面临紧迫的危险等来判断。
法院认为赵女士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免予处罚,可能意味着法院认为她的行为虽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而且有孕在身,所以不予实际处罚。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赵女士持刀导致成先生轻伤二级,从行为结果上看,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但是否构成犯罪,还需考虑其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法院虽认定赵女士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具体情况,免予处罚。
《刑法》第23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成先生持有赵女士家的钥匙,但赵女士已反锁房门,明确表示不愿其他进入,而成先生仍强行踹门进入,这一行为可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成先生的这一行为,并没被单独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在判决时综合考虑了双方的行为、动机、结果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最终作出了定罪免罚的判决。
而赵女士对判决结果不满,坚持认为自己属于正当防卫并提起上诉。
对此,你怎么看?
刘帅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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