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承德,一女孩被出租车司机蛊惑,称有个躺着就能赚钱的方法,女孩决定一试,与多名男子进行了性交易。可没想到,其中一男子竟因此被认定强奸罪,理由是女孩未满14周岁。男子表示自己并不知道女孩的年龄,女孩也没有如实告知,不能仅凭女孩的陈述就轻易定罪,可一审法院还是判了他4年6个月有期徒刑。男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了!
(来源: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姚某家境贫寒,母亲唐某为生计奔波,常加班至深夜。因此,姚某早熟,不仅自理生活,还常帮母亲料理家务。2022年6月,姚某打车时,司机胖子突问其是否愿接“陪睡”赚钱之活。姚某询问报酬,胖子称一次可得四五百,甚至上千。姚某心动,念及母亲辛劳,遂应允,并与胖子互加微信。
随后,胖子为姚某介绍了两单生意,姚某尽心服务,获酬颇丰。第三次介绍时,男子宋某出现。宋某与胖子谈妥千元价格,爽快支付。姚某为宋某提供服务后,得胖子700元。服务中,宋某见姚某年轻,询其年龄。姚某谎称已满15岁。宋某知其未成年,劝其罢手,返校读书。然事后,宋某又通过胖子联系姚某,数次发生性关系。
事发后,宋某被警方抓获。警方告知,姚某未满14岁,宋某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宋某否认罪行,称与姚某系自愿发生性关系,且不知其未成年。为证清白,宋某出示转账记录,欲证明其与姚某仅为卖淫嫖娼关系。
检察院作为公诉方,收集姚某口供等证据。姚某曾让宋某查看其支付宝账号,账号信息显示其年龄。检察院认为,宋某明知姚某未满14岁,仍与其发生买卖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宋某辩称,姚某口供不能作为单一证据。若无其他实质性证据证明姚某告知其真实年龄,则口供不能作为定罪证据,否则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宋某明知姚某未满14岁,仍多次与其发生性交易,构成强奸罪。依《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判宋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
宋某不服,引《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称判案需重证据、重调查,不轻信口供。若无其他证据,仅凭口供不能定罪。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宋某与姚某多次发生性关系。证据包括姚某陈述、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且相互印证。姚某虽未成年,但对与宋某发生关系有清晰认知,向警方陈述时表达明确。姚某称曾与宋某讨论年龄问题,并出示支付宝身份证号。因此,宋某应知姚某未满14岁,且曾多次提出让姚某跟随他,并表示将离婚。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且量刑适当。遂驳回宋某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对此,您有何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