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十堰,男子意外离世,儿子想要继承父亲的遗产,岂料,叔叔跳出来阻止,以侄子和哥哥长的不像为由,要求侄子做亲子鉴定,证明是哥哥的亲生儿子,才可以继承遗产。侄子拒绝了,认为叔叔这是无理要求,这么做就是想私吞父亲的遗产,一气之下,将叔叔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环球网)
李洪刚悲痛欲绝,为哥哥李洪志安排了葬礼,他没想到,葬礼刚刚结束,侄子李毅就和他提出要继承哥哥的遗产。
李洪刚本就对这个侄子没什么感情,侄子长的一点都不像哥哥,他一直怀疑李毅不是哥哥亲生的。
他心想,哥哥留下的钱都是他拿命换来的,决不允许哥哥的遗产外流,幸亏自己留了个心眼,留下了哥哥的毛发。
他开门见山的告诉侄子,想继承遗产可以,必须做亲子鉴定。
李毅没想到叔叔会提出这样的无理要求,这不明摆着想私吞父亲的遗产,故意刁难自己吗?
李毅气愤不已,怒斥叔叔,儿子继承父亲的遗产,天经地义,你一个做叔叔的无权横加阻止,我看你就是想私吞我父亲的遗产,我不会让你得逞的。
事情还要从2018年说起,彼时,李毅18岁,李毅的父母在这年因为感情破裂,离了婚。
李毅跟随母亲生活,李洪志每月支付1000元生活费,自从从父母离婚后,李毅就很少与父亲联系。
转眼到了2020年底,李洪志在一次外出时不幸遭遇意外,离开了人世。
李洪刚主动为哥哥安排了葬礼,接着,出现了文章开头那一幕,李毅在葬礼结束后,提出让李毅做亲子鉴定,否则就别想继承遗产。
李毅拒绝做亲子鉴定,并将叔叔告上法庭。
1、李毅认为自己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叔叔无权阻止自己继承遗产。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李毅在法庭上据理力争,认为父亲虽然没留下任何遗嘱,但是自己是父亲唯一的儿子,也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叔叔无权横加干涉。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李毅还表示,父亲对自己有抚养义务,父亲的遗产于情于理都是由自己继承。
2、李洪刚有权要求李毅做亲子鉴定吗?
《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相关法律上规定只有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或者成年子女本身才有确认亲子关系的资格。
所以,李洪刚无权要求侄子做亲子鉴定。
3、就算李毅非李洪志亲生,也有权利继承遗产。
《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遗产的继承顺序为: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李洪志在长达18年的时间里抚养了李毅,即使在离婚后,他依然承担起支付李毅抚养费的责任。
这意味着,无论李毅是否为李洪志的亲生骨肉,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他们之间已经建立了抚养关系。
因此,李毅作为与李洪志有抚养关系的子女,享有第一顺位的继承权。
基于这一点,李洪刚无权阻止李毅继承李洪志的遗产。
4、李洪刚要求李毅做亲子鉴定的行为,侵犯了李毅的隐私权及身份权。
《民法典》第990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李洪刚无权私自留下大哥的毛发,要求侄子做亲子鉴定,他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李毅的隐私权,使其个人生活受到不必要的干扰,同时也对李毅的身份权构成了侵害,让其在情感上受到了伤害。
最后,法院判决李毅胜诉,驳回了李洪刚的诉求。
(文中均为化名)
人要有真诚的心
别人就是假儿子。也是养大的,名誉上十父子关系,关你叔叔毛关系,这叔叔侵犯名誉权,判它几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