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董某成为了一名青浦山姆会员店的配送员,按件计酬,期待着按月收到应得的工资。

常常说说 2025-01-12 15:58:45

上海,董某成为了一名青浦山姆会员店的配送员,按件计酬,期待着按月收到应得的工资。让董某与雇佣他的公司,某某公司1之间的关系变得扑朔迷离。董某坚称自己与某某公司1存在劳动关系,但某某公司1却矢口否认,声称从未与董某建立过任何劳动关系。这场争议最终闹上了法庭,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某某公司1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最终,法院这样判了!

(来源:裁判文书网)

青浦山姆会员店如往常一样忙碌着,配送员们穿梭其间,将一件件商品送往顾客手中。2022年6月底,董某加入了这支队伍,他满怀希望地开始了新的工作生涯。

董某是个勤劳的人,每天清晨五点半,当城市还在沉睡时,他已经踏上了前往山姆会员店的路途。

他的任务是按照某某公司6派发的订单拣货、送货,每送一件货品,就能获得17元的报酬。虽然工作辛苦,但董某觉得,只要努力,生活总会有盼头。

然而,好景不长。2022年8月1日,董某在工作中不幸受伤,这不仅让他的身体受到了伤害,更让他的生活陷入了困境。原本指望按月结算的工资,此时却成了遥不可及的奢望。

董某认为,自己与某某公司1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该承担他的工伤责任。但某某公司1却坚决否认这一点,他们声称,董某从未为公司提供过劳动,公司也从未发放过工资给他。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董某拿出了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他记得,刚入职时,是一个名叫陕高兴的人将他拉进了“山姆-青浦报单汇总群”,并在群里发布工作要求和考核标准。

此外,他还与一个叫石某的人聊过天,石某在聊天中明确表示,董某的工资是由某某公司1发放的。

然而,某某公司1对这些证据提出了质疑。他们表示,陕高兴和石某都不是公司的员工,公司也从未授权他们代表公司进行任何管理或招聘行为。至于那个群,更是与公司无关,群里的人都不是公司的员工。

双方各执一词,争议愈演愈烈。最终,董某决定将某某公司1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一审法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以及《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进行审理。

在一审中,董某提供了多项证据来证明其与某某公司1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其中,聊天记录显示了董某与陕高兴、石某等人的沟通内容,这些内容涉及工作安排、工资支付等事项,能够证明董某实际为某某公司1提供了劳动,并且双方存在以劳动力交换报酬的合意。

此外,银行转账记录也显示了某某公司2(后经某某公司4确认系受某某公司1委托)向董某支付了工资,这进一步证明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某某公司1虽然否认了与董某存在劳动关系,但他们并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反驳董某的说法。

他们声称陕高兴、石某不是公司员工,但未能提供公司员工的名册或相关证明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同时,他们也对董某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提出了质疑,但同样未能提供相反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

因此,一审法院根据董某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判决确认董某与某某公司1于2022年6月30日至2022年8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这一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也是基于事实作出的正确裁决。

二审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进行审理。

在二审中,某某公司1虽然提出了上诉,但并未能提供新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他们仍然坚持认为董某提供的聊天记录和银行转账记录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这一观点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相反,二审法院对董某提供的证据进行了仔细的审查和分析,并认为这些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董某与某某公司1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此外,二审法院还注意到了某某公司4出具的情况说明,这份情况说明与董某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相互印证,进一步证明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因此,二审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证据,判决驳回某某公司1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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