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一位82岁老人搬入新家后,将老式的机械电表换成了智能电表,不料,电费爆增,是之前的几倍。随后老人认为智能电表存在人为操纵、虚增用电量的情况,遂一纸诉状,将供电公司告上法庭。
老钟是一名82岁的老人,或许是过过苦日子的原因,一辈子都非常节俭,后来,因为天气实在太热,他给自己的老房子装了空调,但直到每年到了夏天最热的时候,才舍得开。 老钟表示,他在老房子住的时候,正常情况下,两个月的用电量在200度以下,电费在100元左右,即使到了夏天使用空调,用电量也就700度,电费也只有350元,他用了几十年的电和电器,一直如此。
据了解,老钟的新房子装修后,老钟和老伴没有立即入住,他将新房空置了很长一段时间,才依依不舍的搬离老房子,入住新家。以老钟的话说,他在老房子住了几十年,有感情了,舍不得搬。 老钟搬家的时间是·28日,当年·,他的电费账单就高达513元,用电量是1070度。老钟觉得他家的电表坏了,于是投诉了供电公司,随后供电公司为老钟新家更换了新的智能电表。 老钟非常仔细,更换新表之后,每天都查看使用电量,并进行记录,前两天每天使用的电量在2.43度左右。可短短几天之后,他新家的用电量就增加到了10度以上,老钟透露,这是他正常用电量的2-3倍。
紧接着,老钟再次找到供电公司,向其讨要说法,但供电公司认为他们的智能电表没有问题,老钟胡搅蛮缠。 老钟一怒之下,以供电公司安装的智能电表存在人为操纵、虚增用电量的情况,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将供电公司告上法庭。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规则,老钟认为供电公司智能电表存在人为操纵、虚增用电量的情况,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而老钟提供的证据,是他在旧房子时使用电费的情况,以及更换了新智能电表后,前两天使用的电量,每天2.43度左右,和过了几天后,每天的用电量10度以上。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08条规定,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本案是民事诉讼,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采用的是高度盖然性规则,简而言之,只要法院认为事情大概率是这样,就可以认定事实的存在。 老钟认为他提供的证据,已经达到高度盖然性,但供电公司不认可,供电公司对老钟家的单相费控智能电表进行了电能表检定·含通电检查、直观检查、潜动试验、启动试验、误差试验·,检定结果为合格。 供电公司担心自己单方面的检测,老钟不认可,又委托计量测试院,对单相费控智能电表进行校准,校准结果显示,该电表符合各项技术要求。
最终,法院经审理,以老钟未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待证事实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驳回了老钟的诉讼请求。 老钟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以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了维持。至此,老钟两审均以败诉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