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女子在万宁旅游,突发奇想,买了一套175平的房子,说好58万成交,当女子付了56万后,才发现房子是小产权,村外人不能转让,她找原房主退钱,不料,原房主退还一部分钱后,剩下14万一直不退,女子索要多次,告上法院,最后这样判了。
2019年,许琳到万宁旅游,这里是一座海滨小城,风景优美,气候宜人,悠闲的生活氛围让她有些流连忘返。
许琳心想要是在这个城市生活,应该会悠闲惬意,于是,她突发奇想,想在这个城市买一套房子居住。
她把这个想法和朋友说了,朋友很高兴,也支持她,还特意介绍了一个正想卖房子的人潘伟。
朋友工作忙,就干脆介绍许琳和潘伟认识,让他们俩自己商量购房的事情,这样,也省去了中间传话,避免节外生枝。
潘伟是真的想卖房,他主动带着许琳去他家的自建房去看房。
该房屋在万宁某个镇上,大约有175平方。
许琳看到房子后,宽敞明亮,样式她也喜欢,周围景色也很美,她看后非常满意。
然后,许琳和潘伟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后,最后,定准了价格为58万元成交。
为了保险起见,许琳和潘伟签订了转让土地使用权后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合同约定,房屋所有权转让金额为58万元。
二人签完合同之后,许琳在2019年12月23号,给潘伟转了5万元。
2020年3月份,许琳再次给潘伟转了33万元整。
两人说好,在自建房验收合格之后,在把尾款付清。
签完转让合同之后,许琳又分两次分别支付了5万和13万购房款。
然而,当许琳等着验收自建房的时候,一个意外发生了,让她有些后悔,觉得自己这房子买的太草率了。
许琳发现潘伟的这套房是小产权房,只能转让给当地的村民,是不能转让给外地人的。
具相关规定,小产权房一般不能过户。
不过,也有一种情况,就是买房人户口就在这个村里或者社区里,也是村里的一份子,并且,房子也要有房权证,村委会同意过户,并出具证明,这样情况下小产权房可以过户。
许琳左思右想,这房子买了也等于白买,过不了户,以后也是麻烦,她认为和潘伟签的转让合同无效。
于是,许琳找到了潘伟,和他商量能不能解除转让合同,毕竟,这套房子是小产权无法过户,想让潘伟把购房款退回来。
潘伟想了想也同意解除转让合同,并将收取的部分购房款还给许琳。
可是还有一部分钱,他表示没有钱了要等房子卖了之后,在将那18万还给许琳。
许琳有些犹豫,但是,毕竟也不能逼着对方要,就让他尽量快点还钱。
然而,2022年,潘伟将土地和房子都卖了出去,只还给许琳4万元,剩下的14万不提还钱的事了。
许琳找了潘伟很多次,他一直推脱,眼看着潘伟不还钱,她一直催促着。
终于,在2024年7月,许琳忍无可忍,将潘伟告上法院,要求转让合同无效,并退还购房款。
法院认为,许琳不属于宅基地所在村集体的成员,根据法律规定,她无权受让还宅基地以及地上房屋。
根据《民法典》第153条第一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许琳和潘伟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
因为,该合同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宅基地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正因为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潘伟应当返还许琳支付的相应购房款。
《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既然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潘伟应当向许琳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本案中,许琳支付的18万购房款,潘伟在后续只还给她4万,因此,潘伟还需向许琳返还14万元。
最后,法院判决:潘伟向许琳返还购房款14万元。
也提醒大家,小产权房的转让存在很多的法律风险。
所以,消费者在购买小产权房之前要慎重考虑。
第一,先了解小产权房的真实情况,避免盲目购买。
第二,如果需要购买,也要确认该房子是否具备合法购买的资格,例如,是不是同村村民,并尽可能取得村委会同意和证明。
第三,消费者在购买小产权房时,要谨慎权衡利弊。
本案中许琳就因为不了解小产权房的法律限制,从而陷入纠纷,虽然她通过法律途径要回了购房款,但是,也付出了长时间的精力和代价。
信源:法治时报——2025-1-7《女子购买小产权房后发现不能过户,起诉房主要回购房款胜诉 小产权房不能转让给村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