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阜新,一名男子刑满释放,去银行取自己存的105万,发现钱只剩几百元了,他一查

校花阁 2025-01-08 22:03:55
辽宁阜新,一名男子刑满释放,去银行取自己存的105万,发现钱只剩几百元了,他一查,竟然是在他入狱后,被前妻取走了,可前妻却说钱都花光了,爱咋咋地,男子扭头就把银行告了,认为银行没尽到监管责任。法院这样判了。 “你这张卡余额不足,下一位!”银行柜员直接把谭颂的卡从窗口扔了出来,然后喊下一个储户办理业务。 “慢,你搞错了吧?我卡里有105万,不是105元,咋可能余额不足?” 谭颂又仔细看了一遍银行卡,确定就是这张。 在他的质疑下,柜员给他进行了查账,他这才知道,在他2013年入狱后没多久,他的这笔准备日后重振旗鼓的巨款,竟然被前妻分8次取走。 原来,6年前,谭颂惹上麻烦锒铛入狱。 父母年岁已高,他不想让他们替自己着急上火,就委托前妻程清雅去取自己被扣押的车,并且把身份证和银行卡等物品,都交给她保管。 他刑满释放后,联系上了前妻,取走自己的物品。 可她竟然偷摸掏空自己家底,都没告诉一声,真是最毒妇人心啊! 谭颂火冒三丈的去找程清雅算账,可她却一副无赖的嘴脸,轻描淡写的说:“钱是我取走的没错,可都被我花光了,一分没有,爱咋咋地吧!” 谭颂双眼喷火扑上去,举起了拳头,真想把这个女人揍个鼻青脸肿,以泄心头之恨。 可他就没长打女人的手,气的他瘫坐在椅子上,捶胸顿足。 6年前他时运不济,阴沟里翻船,现在,他熬过了人生的低谷,终于重获自由。 他还指望这笔钱卷土重来,再创辉煌呢,竟然被程清雅挥霍一空。 他知道,和程清雅死缠烂打,她也不会吐出这笔钱,如果把她揍一顿,自己又得二进宫。 于是,谭颂一纸诉状,把程清雅告了。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程清雅属于不当得利,让她限期归还105万,谭颂毫无悬念的胜诉了。 可程清雅就是要钱没有,要命一条,而且,也不知道钱确实被她败光了她没偿还能力,还是她提前做了准备。 反正,程清雅既没钱还,名下也没有可执行的财物,等于谭颂赢了官司,却遭遇执行难,让他束手无策。 他一筹莫展时,突然灵机一动,自己把钱存银行了,却被程清雅取走了,说明银行没尽到监管责任。 程清雅没钱,可银行有啊,他直接追究银行的责任不就行了。 谭颂找到银行,追究银行的失责,可柜员却说,银行都是按照规定流程操作的,没任何违规之处。 谭颂又找到了银行经理,经理却义正言辞的说:“取款人拿着银行卡又知道密码,人家取钱合理合规,我们凭什么不让取呢?你应该去找取走钱的人,凭什么找我们银行?” 谭颂被怼的哑口无言,他交给程清雅身份证和银行卡时,并没告诉她密码,是她猜出来的。 他真后悔,不该把密码设置成自己生日,否则这笔钱也不会羊入虎口。 谭颂现在,只能找银行算账,还有一线可能,于是,他又把银行告了。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谭颂认为银行没有认真监管资金,才给了程清雅取走105万的可乘之机,所以,银行构成侵权。 《商业银行法》第29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谭颂认为,银行卡名字是自己,而程清雅取款时,银行不和他本人核对,竟然轻而易举让程清雅把钱取走了,没有尽到审慎义务。 所以,银行存在过错,构成了侵权,应该赔偿自己105万损失和利息。 2、银行认为,程清雅取走105万,程序合规,银行不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银行认为,程清雅拿着谭颂的身份证、银行卡和密码,和他委托程清雅代办业务的委托书来银行取款,作为银行,她完全具备取款的条件,银行没有去审核的道理,也没办法去判断这到底是不是谭颂的本意。 所以,银行不存在过错,无需赔偿。 3、法院审理后,判决谭颂败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谭颂把银行卡交给程清雅,并出路待办业务委托书,在这种情况下,程清雅取款,银行只能根据现有手续,判断是否符合取款条件,没办法判断,是不是谭颂的本意,因为他在服刑,也没办法和他核实。 所以,谭颂应该去向程清雅追偿,银行不负责任。法院驳回谭颂的诉讼请求,判决银行胜诉。 谭颂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这个判决一出,大家又提出质疑,按照银行的逻辑,那为什么老人去世,子女银行卡密码都有,为什么不给子女支取?这不是互相矛盾吗?银行到底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目的?银行是长有理啊! 有银行卡,有银行卡密码,到自动取款机就可以取到钱,或者通过手机操作即可实现卡到卡转账,不怪银行。你把卡和密码交给前妻,等于把全部钱交给了她。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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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刀残躯饮寒风;今朝有酒醉黄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