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汕头。一男子看到同村某村民在面前走过,一怒之下将其推入旁边的浴室殴打致死。

天狼看法 2025-01-04 17:43:30

广东,汕头。一男子看到同村某村民在面前走过,一怒之下将其推入旁边的浴室殴打致死。被捕后,男子感到十分委屈:“他在村里到处说我和女精神病有一腿,那都是谣言。”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60岁的老曾性格暴躁、易冲动。年轻时,老曾经常跟着一群社会人士混,还得了一个绰号“狗仔”。

因为年轻时候的经历,老曾一直没有正经工作过,随着年龄的增长,老曾整日闲着没事在村里晃荡。

一天,老曾在村里闲逛,看到前面路口有一群村民正在闲聊,几个人一边说一边笑,但当看到他走过来后,却立即散开各自回家。

老曾心生疑惑,但并未放在心里,可从那以后,经常有人用异样的目光看着他,还在背后嘀嘀咕咕的。

有一次,几个村民聊天太投入,老曾轻手轻脚走过去,果然听到他们讨论的就是自己。村民说:“就是狗仔嘛,想不到哦,连一个精神病都下得去手。”

原来,不知道是谁在村里散播谣言,说老曾和村里的女精神病人张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谣言经过散播越传越离谱,还说的有鼻子有眼的,称有人看到老曾和张某一前一后进入村里一处废弃的房屋抱在一起。

老曾怒火中烧,追问村民是谁说的,村民们都说自己只是听说,是谁传的不知道。

老曾到处打听,最后几个村民说,这个传言最早是从村民李某某口中得知。

老曾就此将李某某记恨上了。

2023年5月10日的早上,老曾出门买早饭,正好看到李某某从家门口路过,他立即上前拉住李某某,质问谣言是不是他传的。

李某某极力否认,但老曾不信,村里好几个人都指向李某某,那不可能有错。

两个人一个追问,一个极力否认,期间李某某多次想要挣脱老曾的纠缠离开,但都未成功。

老曾见李某某躲躲闪闪,一看就不是老实人,于是将其拽入附近废弃的的浴室,随后二人发生了争吵。

老曾一怒之下,拿起随身携带的木棍,向李某某的头上抽了几下。在李某某倒地后,老曾还是不解气,又在李某某的头和上半身抽打了几下,谁知刚才还哭爹喊娘求饶的李某某竟突然没了动静。

冷静下来后,老曾看到李某某已经满身是血一动不动,心里顿时有点害怕,于是返回家中抱了一床被子盖在李某某身上,并快速逃离了现场。

当天中午12点钟左右,民警在老曾家中将其抓获。经鉴定,李某某全身多处骨折和挫裂伤,右肾破裂,是因创伤性休克造成的死亡。

后检察院以老曾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了公诉。

有意见认为,老曾只是怀疑谣言是李某某所传,并没有确切证据,就将人打死了,老曾这不是故意伤害,而是故意杀人。

那从法律角度来看,老曾的行为到底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呢?

首先,从主观方面来看。

故意杀人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但并不希望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

本案中,虽然李某某拒不承认谣言是他所传的,但老曾选择相信其他村民的说法,认定谣言是李某某传的,所以老曾心生愤怒想要教训李某某。

另外,老曾与李某某平时并没有仇怨,甚至都没有什么接触,老曾突然想杀害李某某的合理性并不高。

由此可见,老曾目的是通过暴力手段,对李某某乱造谣的行为进行教育,而不是从一开始就具有剥夺李某某生命的故意。

其次,从客观方面来看。

故意杀人罪在客观方面通常表现为使用致命的工具或打击致命的部位,以极其残忍的手段实施犯罪等。

老曾虽然携带了木棍,但这跟木棍其实是老曾走路不便时用的拐杖,并非是特意为李某某准备的。

此外,老曾在对李某某实施打击行为时,虽然打击的点集中在头部和上半身,且造成了严重后果,但这种打击更倾向于出于冲动和愤怒的伤害行为,而非刻意追求致死的结果。

综上,老曾的行为虽然造成了李某某死亡的严重后果,但综合考虑其犯罪动机、手段和事后表现等,可以认定老曾的行为构成的是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当然,李某某如果被坐实谣言是他传播的,那李某某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这可以减轻对老曾的量刑。

最后,老曾因一时冲动犯下大错,不仅给李某某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也使自己面临法律的严惩。因此,我们在面对矛盾和纠纷时,应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千万不要因一时冲动,做出后悔终身的事情。

对于本案,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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