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任何在?”贵州贵阳,一男子为了借款100000元,竟找人冒充妻子同债主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将自家的房子给抵了出去。事后,因男子未能按时还款,债主便将男子及其妻子一同告上了法院,直至开庭前夕妻子接到法院打来的电话,她才知晓自己一直被蒙在鼓里,愤怒不已。
(来源:红星新闻) 陈光辉和林春燕系夫妻关系,两人经多年打拼,好不容易购入了一套房产。 然而,一日,林春燕正在超市购物时,手机突然响起,是一个陌生的号码。接通后,对方自称是法院的工作人员,告知她被人起诉了,她的房屋被抵押借款,现在要求她偿还借款。
林春燕一头雾水,追问之下,竟得知丈夫陈光辉竟背着自己拿房子去抵押借款。而那份借款抵押合同上,明明签着她的名字,可她此前却完全不知情。 原来,在 2019 时,陈光辉因事业上急需资金周转,陷入了困境。
在走投无路之际,他动起了歪脑筋。随便在街边找到一个陌生人,许以好处,让其冒充妻子林春燕。
随后,陈光辉带着这个假冒的“林春燕”与出借人刘先生(甲方)签订了个人借款抵押合同。 在场,陈光辉对刘先生信誓旦旦地说:“您放心,这房子绝对没问题,我和我老婆都同意抵押。”假冒的“林春燕”也在一旁点头附和。
合同约定,陈光辉用他与林春燕共同的房屋作担保,向刘先生借款 10 万元,还明确了借期内利率和逾期利率等。 借款合同签订后,刘先生、陈光辉和冒充林春燕的人一同去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
一开始,陈光辉还偿还了部分款项,但后来就没了下文。
刘先生多次催要无果,只好诉至法院,要求陈光辉和林春燕返还欠款及逾期利息,并支付违约金,这才有了上面的一幕。 林春燕得知真相后,愤怒地找到陈光辉质问:“你怎么能这么做?这房子是我们的家,你怎么能背着我乱来?”
陈光辉满脸愧疚地说:“我也是没办法啊,当时急需用钱,我以为能很快还上的。”
诚然,虽然陈光辉此举情有可原,但其在未征得妻子同意的情况下就擅自用夫妻共同房产抵押借款并伪造妻子签名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且,无疑也会家属丧失对其信任。
从法律角度来看,又应如何评价此案呢?
有人说,陈光辉私自找人冒充妻子作抵押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答案是否定的,所谓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陈光辉为获取借款,雇佣他人冒充妻子签订抵押借款合同,这属于典型的虚构事实的手段。
他通过这种欺骗的方式让出借人刘先生相信他妻子同意抵押房产,从而顺利获取借款。
但在事实上,陈光辉在向刘先生借资后确实偿还了部分本息,而且愿意继续偿还欠款,而且还有相应的房产抵押登记。
陈光辉的行为仅构成民事上的欺诈行为,并不涉及刑事犯罪。
林春燕又是具有偿还借款的义务呢?
根据《民法典》第490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本案中,林春燕并未参与借款合同的签订,她的签名是被伪造的,也就没有成立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所以从合同本身来讲,林春燕没有还款的合同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林春燕既没有共同签名,也没有事后追认这笔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这笔借款是丈夫陈光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用于其个人事务,因此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条件,林春燕对此当然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综上,法院最终判令由陈光辉在期限内履行偿还刘先生本息的义务。对于刘先生的其他请求,则加以驳回。
总而言之,夫妻之间的信任如同基石,支撑着家庭的大厦;共同承担如同梁柱,稳固着家庭的结构。
陈光辉背着林春燕独自抵押借款,无疑会破坏夫妻双方之间的信任,致使家庭“大厦将倾”。
总而言之,只有夫妻携手,信任为光,共同承担风风雨雨,才能照亮家庭的未来,铺就幸福的旅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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