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得真宽!陕西榆林,某小区物业经理认为幼儿园存在安全隐患,要求幼儿园停办未果后,找了十余名保安,强行阻挠幼儿园正常办学,并强占幼儿园办公场所,将幼儿园大门强行上锁。事发后,公诉机关以物业经理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物业经理不认罪,提出他是在行使物业经理的职责,法院会怎么判? (来源:红星新闻) 李某之所以能当物业经理,不是因为个人能力出众,又肯在工作上下功夫,而来其父亲是小区最早的开发者之一。 虽然因为项目推进不顺利,以及存在利益分配等问题,李某父亲和另外三个合伙人产生了矛盾,选择退出了项目,但在这之前,他将李某雇为了小区的物业经理。 并不是说,只有李某父亲才徇私,安排自己的儿子,另一股东尤某,在李某当上物业经理后不久,也将小区商住1号楼1-3层租给女婿开办幼儿园。 因为当时小区存在多种问题,长期未通过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再加上股东之间的争议,第三名股东又出面,以他是项目的总负责人,一旦小区内幼儿园出现安全事故,他需担责,多次对幼儿园进行举报。 再后来,第三名股东和李某一起,带着小区保安挡在幼儿园门口,阻止幼儿园的师生进入。 期间,双方发生了多次肢体接触及言语冲突,但多被公安机关认定为民事纠纷,并告知当事双方自行协商或到法院诉讼解决。 将近四年后,李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立案侦查,紧接着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寻衅滋事罪,不是指一项或者两项违法行为,而是多个违法行为中存在其中一项,就可以定性为寻衅滋事。 比如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等。 也就是说,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肆意挑衅他人,毫无缘由地对他人进行辱骂、推搡也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 公安机关认定李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是因为认为李某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的问题是,事情是不是如李某所言,幼儿园存在安全隐患,他的行为是在行使物业经理的职责? 如果是物业经理的职责,李某自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不是,那公安机关的认定没有问题。 释义:占用公私财物,是指不当、非法使用公私财物的一切行为。 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必须具有不正当性(重点:不正当性),并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任意不仅是对损毁公私财物的限制,也是对占用公私财物的限制。任意与随意的意义相近,但其程度低于随意的要求,侧重于说明行为不具有合法根据与理由。 虽然李某口中喊着,是为了幼儿园孩子和全小区人员的安全,但要注意的是: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也就是说,即便事情真如李某所言,幼儿园存在安全隐患、消防隐患,李某作为物业经理,能做的也只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无权让保安阻拦幼儿园正常经营。 所以,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某寻衅滋事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李某不服,提出上诉。 关注@蚂蚁说法 关注时事新闻和法律。
管得真宽!陕西榆林,某小区物业经理认为幼儿园存在安全隐患,要求幼儿园停办未果后,
小蚂蚁评事
2025-01-05 09:2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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