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刑满释放的邓某某因生活无着落,萌生了抢劫的念头。他先后实施了抢劫、强奸、盗窃等多起犯罪。在抢劫过程中,他还杀害了一名女性被害人,并强奸了一名幼女。案发后,邓某某潜逃多日,但最终被警方抓获归案。
(来源:裁判文书网)
邓某某刚刚从监狱里释放出来,本以为可以重新开始新的生活,但他没有一技之长,很快陷入了生活的困境。
为了生存,邓某某开始找工作,但每次都碰壁。他心中充满了怨恨和不满。就在这时,一个抢劫的念头在他脑海中悄然滋生了。
2021年5月10日,邓某某买了一把厨师刀,准备用于抢劫,几天后,他将目光锁定在了肥西县的一个偏僻村庄。
邓某某观察了几天,发现女子马某甲经常一人在家,他决定对马某甲下手。5月13日10时许,邓某某趁马某甲一人在家时,谎称要钓鱼进入了她的家中。
趁马某甲不备,持刀用力划割马某甲的颈部。看着倒在地上的马某甲,邓某某将马某甲拖抱至卧室床上,对其实施了奸淫。
马某甲最终还是因为颈部被切割而死亡,奸淫完马某甲后,邓某某找到了1024元现金和几包香烟。
几天后,他又在一个社区内,对一名年仅13岁的幼女李某某起了邪念。他骗李某某来到偏僻田野处,将其按倒在地,强行脱其衣物,并试图与其发生性关系。
李某某拼命挣扎,大声呼救。邓某某见状,威胁她说如果敢再喊就杀了她。
然而,李某某继续大声呼救,并趁机咬伤了邓某某的右小臂。邓某某在愤怒中,在李某某腹部摩擦,发泄完后逃离了现场。
除了抢劫和强奸,邓某某先后在庐阳区的多个地点,盗窃了多辆电动车的电池。虽然每次盗窃的金额不大,但他的行为却给被害人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和损失。
邓某某的犯罪行为很快引起了警方的注意。经过多日的侦查和追踪,警方终于锁定了他的行踪。2021年5月17日,警方在合肥市的一个出租屋里将邓某某抓获归案。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抢劫过程中,他残忍地杀害了被害人马某甲,并强奸了另一名被害人李某某,其行为还构成了强奸罪。
此外,邓某某还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还构成了盗窃罪。邓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的多项规定,应当依法数罪并罚。
关于抢劫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邓某某入户抢劫,并致人死亡,其行为符合抢劫罪中“入户抢劫”和“抢劫致人死亡”的加重处罚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死刑。
关于强奸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邓某某强奸妇女一人,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一人,且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关于盗窃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邓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虽然每次盗窃的金额不大,但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一人、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一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邓某某负案在逃期间,入户劫取被害人财物,持刀切割被害人颈部致其当场死亡,且在抢劫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强奸,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实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邓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邓某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邓某某在强奸幼女犯罪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邓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邓某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一审法院对邓某某的判决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了邓某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
最终经最高法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核准维持第一审判决。
最终,邓某某因犯抢劫罪、强奸罪和盗窃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