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酒后碰到路边一辆汽车,因为酒精上头,随即用身体撞击汽车,因为动静比较大扰民了,男子被警方处以了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然而,本以为只是一个普通的行政处罚,细心的网友表示,这名男子是一名歌手,而且还录过综艺,事发后,这名男子自己承认了。
据涉事男子董某表示,当时工作结束后喝了点酒,和同事走在路上时候撞到了路边一辆汽车,当时不知道怎么想的,就用身体撞击车辆,因为动静比较大,扰民了,自己第一时间和车主完成了赔偿,达成了和解。自己也接受了行政处罚。
根据警方提供的行政处罚载明,董某因涉嫌寻衅滋事,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处以了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所以,按照董某本人的陈述,其行为显然是属于寻衅滋事中的任意毁损行为。因为是行政处罚,所以,能够说明的是,董某任意毁损的价值没有超过2000元,按照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如果超过2000元的话,是需要按照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的。
既然董某说自己和车主完成了赔偿,达成了和解,那么怎么还被处以了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就是说,积极赔偿取得受害人谅解,是可以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如果应对董某的处罚属于情节较重的第二档处罚,那么积极赔偿取得受害人谅解,降为第一档处罚,也是合理的。
有人说,明明是故意毁坏财物,怎么成了寻衅滋事了?
实际上,故意毁坏财物是以毁坏公私财物为目的,而寻衅滋事则只是把毁坏公私财物作为手段之一,以达到寻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空虚、破坏社会秩序的目的,两者主观方面的故意内容是不同的。
而本案中,董某因情绪失控随意撞击车辆发泄情绪,寻求精神刺激的,就属于寻衅滋事的主观方面。
董某的这种做法, 对自己的演艺生涯会有什么影响?
《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规定,演艺人员不得出现以下行为:(五)因酒驾、无证驾驶、肇事逃逸、恶意滋事等扰乱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办法还规定,根据演艺人员违反从业规范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协会将监督引导会员单位在行业范围内分别实施1年、3年、5年和永久等不同程度的行业联合抵制,并协同其他行业组织实施跨行业联合惩戒。
所以,董某有可能会面临行业联合抵制。
事发后,有网友表示,用身体撞车的这个描述很有意思,是身体铆足了劲侧着身子撞车吗?这难道不是碰瓷?也有网友表示,这下董某是凉凉了,当然,有显示为上海的一名网友称,自己亲眼目睹他是踩坏了车挡风玻璃。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