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男子因房屋被拆,到某规局反映情况,因为办公室电话没打通,想要进入,保安从

小蚂蚁评事 2025-01-01 12:24:55

北京,一男子因房屋被拆,到某规局反映情况,因为办公室电话没打通,想要进入,保安从后面将其拉住,导致其摔了个跟头,后又被保安用推拉门挤压腿两三次,并拽其右腿往外拖。事发后,因公安机关对保安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男子拿着起诉书走进法院,法院会怎么看待此事?   (来源:昌平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6日上午,张自毅(化名)到某规的昌平分局去反映情况,到了门口,保安不让张自毅进,要张自毅先打电话。   张自毅说他没有电话号码,保安找出了张自毅办事部门的电话。   然而,张自毅拨通电话后,一直没人接听或打通无人说话。   当天上午,张自毅没能进到局里办事,下午14点左右,他又来到分局门口,电话同样没有打通。   和上午被拒绝后直接离开不同,张自毅提出他登记进去局里,保安答复说不行。   张自毅认为保安故意刁难,径直进入分局,结果保安看到,从后面将其拉住,导致其摔了个跟头。   张自毅说,保安拉着他的腿,将他拉到大门处用伸缩门来回夹他,给他造成身体和心理创伤。   随后,张自毅打电话报警,要求民警依法对保安进行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保安阻拦张自毅进入分局,算是在执行职务,谈不上违法的问题,但如果保安存在用伸缩门来回夹张自毅的行为,那警方应该根据第43条的规定,对保安进行行政处罚。   事实真像张自毅所说的那样吗?保安为什么不让张自毅进到局里?   分局后勤主任回复: 2024年1月26日下午,听保安队长孙某说张自毅又来单位门口,想进入单位,他对其进行了阻拦。   张自毅不肯离开,准备闯入局里,这个过程中有车辆来回进出,为避免造成伤害,保安在将张自毅拽出去。   这过程中,张自毅坐地不起,用手拉住抬杆电线,造成抬杆接触故障,后恢复运行……张自毅系信f人员,当日到分局是反映土地拆迁问题,单位信f室已多次答复。   后勤主任认为,保安职责系维持分局正常办公环境及门口进出车辆、人员管理,张自毅强行闯入,保安对他拉拽是正常阻拦。   监控录像显示: 1月26日13时58分至14时15分期间,张自毅后背贴有“政府 错 拆”字样,在某规分局大门外来回走动,有大声辱骂保安的行为。   期间,因有车辆、人员进出,伸缩门打开,张自毅想借机进入,被保安拉拽、阻挡在外。   后张自毅一直处于坐地不起状态,保安关闭伸缩门,张自毅倚靠在门垛处,保安让张自毅走开,并将其推至伸缩门滑轮轨道外侧,大门关上;   此后,因车辆、人员频繁进出,张自毅拟再次借机进入,被保安阻拦在外,张自毅用身体阻挡伸缩门关闭。   保安不让张自毅进入分局,符合分局的管理规定吗?   办公区出入管理规定显示:   外部人员因办理有关业务出入分局办公区,安保人员应询问事由,由来访者联系分局接洽人员,经接洽人员确认后,来访者凭有效证件办理进入登记手续。 现场信f人员由信f接待人员接引至信f接待室,通过正规信f渠道解决信f诉求。   法院意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保安在执行本单位办公区出入管理制度过程中,有对不符合进入规定的信f人员具有询问、引导、劝阻职责。 张自毅不听劝阻,多次趁其他车辆及人员进出、大门打开之机,强行进入院内。   保安采用身体接触、拉拽方式对其进行阻拦,监控录像亦能显示张自毅将自己处于电动伸缩门轨道上,利用自身身体阻挡大门关闭,故无法认定保安具有伤害故意及行为的意见。   法院判决,驳回张自毅的诉讼请求。 关注@蚂蚁说法 关注时事新闻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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