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一男子骑自行车上班途中,被路人的挎包带子勾住了车把手,导致车辆失控,两

雷雷说趣 2025-01-01 00:12:34

广东深圳,一男子骑自行车上班途中,被路人的挎包带子勾住了车把手,导致车辆失控,两人均摔倒受伤。男子认为路人有责任,可交警部门却认定此次事故为意外,双方均无责任。男子不服,将路人告上法院索赔25万元。法院会怎么判?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发当天清晨,张某像往常一样,沿着机动车道的边上,骑自行车去公司上班,一边骑车心里还盘算着今天的工作计划。 就在这时,对面走来了一位行人董某,肩上挎着一个时尚的包包。董某一边走着,一边低头看着手机,完全没注意到迎面而来的张某,而张某也没注意到董某的出现。 当二人交错的瞬间,董某得挎包带子勾住了张某自行车的右侧把手,随后一拉扯,张某连人带车摔在了地上,而董某被惯性拉扯,也摔倒在了地上。 之后,张某报了警,交警很快赶到现场处置。经过一番勘查和询问,交警认定这是一起交通意外事故,双方都没有明显的违规行为,所以判定双方均无责任。 但张某认为,自己是正常行驶,而董某是逆行,怎么可能都无责?那自己的伤怎么办? 可是交警却表示,行人有最大的路权,如果张某对认定结果不服,可以复议或者诉讼。 后张某自行到医院治疗,医生表示:张某的腰椎骨折、骶尾骨挫伤,这可能会留下后遗症。后经鉴定,张某的伤残等级达到了10级。 面对高昂的医疗费和未来的不确定性,张某决定不能就这么算了。于是一纸诉状,将董某告上了法院,要求董某赔偿他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5万余元。 法庭上,张某和董某各执一词,发生了激烈的争论。 张某情绪激动地说:“我骑得好好的,她突然出现用挎包带子勾住了我的车把手,现在我摔成了这样,她怎么可能没有责任?” 而董某则一脸委屈地说:“我也是正常走路,包带子勾住他的自行车完全是个意外,交警也认定这是一起意外事件,双方都没有责任。” 那董某是否要承担张某的损失呢? 本案中,张某与董某之间的纠纷,属于交通事故侵权纠纷,该纠纷同样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 也就是说,张某要向董某主张赔偿,就必须满足以下几项条件: 第一,董某存在过错。 第二,张某出现了损失。 第三,董某的过错与张某的损失具有因果关系。 1、本案中,根据张某提供的视频证据,涉事路段没有区分非机动车道和机动车道,但设置了专用的人行道,而视频中张某当时是靠右边道路骑行。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因此,张某并没有违反交通规则。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既然事发路段设有专用人行道,而董某当时并没有在人行道上行走,而是在机动车道上逆行,这显然是违反了路权原则。 此外,董某不仅在机动车道上逆行,还低头看手机未注意前方路况,这说明董某未能尽到交通安全的注意义务。 因此,董某违反了交通规则。 3、交警队作出交通意外事故的认定,觉得双方均无责,但该认定只是对交通事故作出的判断,与民事侵权责任的过错原则有一定区别。 也就是说,交警队作出的认定,可以作为参考,但并不代表在侵权责任归属问题上一定要按照交警队的认定来处理。 本案中,张某当时骑自行车,车速很快,其应当保持高度的集中以确保安全,甚至这种义务要高于逆行的董某。 但是很明显,张某未注意到前方有董某出现,属于未尽到观察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 经过综合考量,法院最终判决由董某承担60%的责任,赔偿张某15万元。 法院判决后,张某虽然心有不甘,但也没在上诉。 对此,您怎么看? 关注@法律公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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