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和女友确定恋爱关系后,搬入到女友租的房子里居住,此后的5年里,男子从未向女友支付过租金,女友也从未向男子主动讨要过过。之后双方因为买房的事情,闹到了分手,女友起诉到法院,要求男子搬出房屋,并支付5年房租。法院会怎么判? (来源:九派新闻) 张女士是在2016年的时候,答应和郑某在一起,做郑某的女朋友。 在当时的张女士看来,郑某虽然条件不好,但为人踏实勤奋,选择和郑某在一起,至少是有未来的。 张女士的租的房子比较大,平时一个人住,郑某看到,提出他想搬到张女士住的地方,两人一起同居生活,并主动表示每月可以给4000元的租金。 然而,郑某搬到张女士的房子后的5年里,郑某像是忘了这件事一样,从未向张女士支付过租金,甚至也没有提过支付租金的事情。 张女士当时想着,两人感情这么好,没必要分得这么清楚,也从未向郑某主动讨要过租金。 如果他们两人一如既往的好下去,倒也没有后面的事情,2021年,张女士和郑某因为买房子的事情大吵了一架,这次事件,直接将两人的感情推向了破裂。 郑某呢,有种“鸠占鹊巢”的感觉,他既不搬出张女士租住的房子,也不肯支付每个月4000元的房租。 最终,张女士忍无可忍,一纸诉状,将郑某告上法庭,要求郑某搬出房屋,并支付5年房租。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法律不管男女双方的恋爱关系,也不对同居关系进行评价,男女之间是否在一起的事情,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但是,同居期间的产生财产纠纷,属于法院管辖的范畴。 而同居财产,一般来说,可以按照共有财产进行计算。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张女士和郑某之间主要争议不在共有财产上,而是郑某主动提出的4000元每个月的房租。 在张女士提供的聊天记录,可以确定郑某主动提出过4000元每个月的房租的情况下,法院没有理由不采纳张女士意见的。 所以法院先是确定两人存在租房协议,接着判定,郑某向张女士支付租金23万余元。 最后,有网友提出,反过来会怎样?如果这五年是女方住进了男方的家里,女方是否需要给男方支付房租? 剧情会不会是这样:女子住进男友家5年,分手时法院判分割男方房屋? 对此,您怎么看? 关注@蚂蚁说法 关注时事新闻和法律
上海,男子和女友确定恋爱关系后,搬入到女友租的房子里居住,此后的5年里,男子从未
小蚂蚁评事
2024-12-31 10:2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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