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家长发现孩子脸部有1CM的抓伤,先是到幼儿园大闹了一场,随后报警要求处理

小蚂蚁评事 2024-12-28 11:10:00

陕西,一家长发现孩子脸部有1CM的抓伤,先是到幼儿园大闹了一场,随后报警要求处理。无奈之下,幼儿园进行了退费,并将该家长移出该幼儿园家长微信群聊。没想到,家长又以幼儿园“劝退”孩子不合理,起诉到法院,要求幼儿园赔偿15000元的精神损失费。   (案例来源: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某出生于1983年,住河南省睢县,或许是因为高龄产女的原因,王某对女儿十分溺爱。   2023年9月1日,王某带着女儿到小区附近的幼儿园入学,孩子很害怕,牵着王某的手不愿意松开。   9月29日上午,王某像往常一样,提前来到幼儿园接孩子。没想到,竟看到孩子的脸上有一道很小的抓伤。   王某的心都差点碎了,她立刻找到老师询问情况。   按理说,老师把事情说清楚,这事就算结束了,但到了10月7日,王某再次到幼儿园询问情况,并与老师发生冲突。   未果后,王某打电话报警,要求警方依法处理。   通过民警的调解,王某签署了家长承诺书一份,承诺认可幼儿园教育教学理念并配合老师完成在园期间的教育教学工作等。   但第二天,王某就把孩子带到大医院门诊检查,门诊病历显示查体左口角见一长约1cm凹陷性瘢痕,局部色素沉着,诊断为瘢痕。   王某共支出门诊诊查费及药费56.7元。   或许是觉得王某太难缠了,幼儿园给王某办理了退款并出具收据,并将王某移出幼儿园家长微信群聊。   没想到,王某又到处投诉,要求幼儿园提前支付激光治疗费用2000元至3000元,并认为幼儿园是“无故开除”孩子,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幼儿园支付精神抚慰金15000元,同时给孩子赔礼道歉。   1、这件事里,幼儿园有没有错?   幼儿园的学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1201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对在校的学生有管理职责,孩子在幼儿园被抓伤了,幼儿园老师应该和孩子做好解释工作,进行相应的善后。   如果幼儿园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幼儿园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本案的争议点,不在幼儿园有没有尽到管理责任,而是幼儿园是否应该“劝退”王女士孩子?   2、法院意见:   幼儿园作为专业教育机构,应当遵循以幼儿为本的教育理念,以促进每一个幼儿的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归宿,践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所规定的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 谐发展。   幼儿园因与王女士的矛盾劝退幼儿,让幼儿承担双方矛盾的不良后果,侵害了幼儿的人格尊严权,幼儿园应就该行为向幼儿道歉。   3、王某提出的15000元精神损失费,合不合理?   并不是只要人身权益受到侵害就能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的是:“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简单地说,需要造成被侵权人严重精神损害的,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意见,幼儿园劝退幼儿的行为实属不当,对王女士孩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压力和心理影响。 但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该行为对幼儿精神造成较为严重的损害,故对王某精神抚慰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注@蚂蚁说法 关注时事新闻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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