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花评论】何等滔天大罪?柯文哲求刑等同杀人犯 吴威志/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研

潘璋聊生活趣事 2024-12-28 10:13:01

【梅花评论】何等滔天大罪?柯文哲求刑等同杀人犯 吴威志/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民众党党主席、前台北市长柯文哲因卷入京华城弊案及政治献金等案,台北地检署对柯文哲等11名被告提起公诉,其中以柯文哲触犯《贪污治罪条例》第4条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罪及第6条主管监督事务图利罪论处15年。又政治献金侵占案、挪用基金会款项背信案,具体求处达到28年6个月刑期。 等于是认定柯文哲犯了滔天大罪,惟令人不解的,刑法第271条明明规定「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328条也明定「犯强盗罪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究竟柯文哲杀了几个人?究竟强盗几次或致人于死几回?才能求处28年以上巨刑! 再论刑法第80条规定犯下最重本刑为死刑、无期徒刑之罪者,追诉权消灭时效为三十年。所以可以理解的是,要被判三十年的罪期,必然所犯恶行等同死刑、无期徒刑的杀人犯罪行一样; 柯文哲何其可恶,检方求处竟然达到令人咋舌的28年6个月刑期!贪污案件侵害性或危险性在刑事上尚属轻微,如此惩罚太过于严。 原因就出在一部极权恶法《贪污治罪条例》,它的刑度动辄十年以上,但条文充斥「不确定法律概念」!刑法大师林钰雄教授便认为法条构成要件模糊、竞合关系紊乱、小额贪污却处重刑,违反明确性原则、罪责原则和比例原则;而主张废除条例。 毕竟,《贪污治罪条例》已有百年以上历史,最早可追溯至3年袁世凯公布《官吏犯赃治罪条例》,后至1963年制定「戡乱时期贪污治罪条例」,迄至1992年修法定名。而今难道不该好好检讨吗? 早期立法者认为,公务员本应保持廉洁操守并克尽其职务本分,竭诚为民服务。若利用职权上之关系产生违法行为,当应依法追惩,所以订有普通法的「刑法」与特别法「贪污治罪条例」;惟后者之立法,系为因应动员勘乱之特殊情势所采取之临时性措施。 《贪污治罪条例》相较《刑法》渎职罪章,该条例对《刑法》中相同行为大幅加重本刑。尤其条例第4至6条将贪污行为分为3级,分别处无期徒刑或10 年以上、7年以上、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可并科高额罚金,与刑法相较十分严厉。条例分割刑法法典,破坏法律之安定性;且让刑法渎职罪章名存实亡。 其实,日本《刑法》普通收贿罪5年以下、受托收贿罪7年以下、事前收贿罪5年以下,与我国相仿;但日本并未另设特别刑法加重处罚。难道日本没有重刑公务员就会贪污严重吗?废掉《贪污治罪条例》不是纵放贪污者,也不是辩证柯文哲的罪刑!而是回归《刑法》合理、公平、标准的论罪程度! 民进党不是一直标榜人性价值吗?连杀人犯都主张减到废死,为何要以重刑惩罚公务体系?立法机关万万不可借贪污渎职行为无法彻底遏止,而提出继续特别刑法!试想有何种不法犯罪行为可以完全杜绝? 民主法治本应减少特别法,回复普通法;这才是人民之褔呀! ※以上言论不代表梅花媒体集团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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