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回应家暴16次案为何不能判死刑 2024年12月27日,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男子2年家暴妻子16次”案为何不能判死刑作出回应:
法律规定层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情形,必须同时符合“以特别残忍手段”和“造成严重残疾”两个条件,而虐待罪的最高法定刑为七年有期徒刑。在本案中,经鉴定,谢某梅的残疾程度最高达到七级,不属于“严重残疾”,不符合适用死刑的条件。
犯罪行为及后果评估
被告人贺某阳殴打被害人谢某梅致重伤,但并不具有“以特别残忍手段”的情形。贺某阳虽实施了多次家暴行为,但2023年4月25日的故意伤害行为主要是拳打脚踢,未达到特别残忍的程度。谢某梅重伤后果系贺某阳故意伤害行为所致,贺某阳的虐待行为未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后果,依法应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内适用刑罚。
自首情节及综合考量
贺某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故意伤害谢某梅的主要事实,其故意伤害犯罪构成自首。但综合考虑贺某阳的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后果严重以及其认罪悔罪态度,对其所犯故意伤害罪、虐待罪均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予以从重处罚,对其故意伤害罪所具有的自首情节未予从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