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凉山,一男子犯下命案后,给了某乡派出所所长5000元的好处费,让所长虚构他从

小蚂蚁评事 2024-12-27 16:07:21

四川凉山,一男子犯下命案后,给了某乡派出所所长5000元的好处费,让所长虚构他从小父母双亡、出生后一直未上户的补录理由,为其违法补录上户,逃避追捕。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男子落网,派出所所长主动投案,法院会怎么判?   (来源:红星新闻)   2005年6月11日,凉山某村发生了一起邻里矛盾纠纷,其中一人邀约多人携带锄头、木棒到男子阿某家房屋外挑衅叫骂。   阿某当时年轻,哪里经得起这样的阵仗,顺手抄起家里的家伙就冲出门与对方械斗。 这次械斗造成了带头村民死亡,以及1人重伤、2人轻伤、3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   当时惊动了县里,县里直接成立了专案组,对本案进行侦办,并且由某村派出所所长张某主办。   没想到,张某竟然没有对涉案人员阿某采取追逃措施,也没有对造成重伤、轻伤和轻微伤的犯罪结果予以追究!   甚至检察院发函,要求追捕阿某,张某也没有积极采取追逃措施。   2015年,也就是案发十年后,阿某家拿了5000元钱,由阿某妻子的妹夫把钱交给张某,让张某以补录方式为阿某办理户籍补录手续。   而后,张某为阿某虚构了他从小父母双亡,出生后一直未上户的补录理由,并且亲笔代“吉某(改了名字)”书写了补录上户的申请书,同时编造了两个邻居的证明笔录。   2020年,当地公安机关将潜逃15年的阿某抓获,2023年10月10日,张某投案自首。   1、阿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是聚众斗殴罪吗?   刑法规定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按照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处罚。   也就是说,聚众斗殴致人死亡并不是聚众斗殴罪的加重情形,而是转化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法院审理后,综合阿某造成的伤害结果、主观恶意和量刑情节,判了阿某无期徒刑。   2、张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应该怎么处罚?   定罪是一个三段论的推理过程。 刑法规范(法律条文)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如果二者相符合,便可以作出相应的判决。   法官要对刑法规范与案件事实两者进行比较、分析、权衡,不能离开《刑法》的规定,根据一般观念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否则会引起不必要的争议与困惑。   说了这么多,是想说张某和阿某不是共犯关系,法院在定罪量刑的时候,要根据张某违法行为对其处罚,不能因为阿某犯下了重案,就脱离法律,对张某定罪量刑。   张某的违法事实有哪些呢?   第一,案发之后,没有对阿某采取追逃措施,也没有对造成重伤、轻伤和轻微伤的犯罪结果予以追究。   第二,收了阿某家属5000块钱,帮阿某办理了户口,给阿某换了一个名字。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正常来说,滥用职权造成死亡1人以上,只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就行了。   但司法解释又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滥用职权罪)的“情节特别严重”: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张某的犯罪事实清楚,已经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意见: 鉴于张某自首,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积极主动上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   关注@蚂蚁说法 派出所长收5千洗白命案逃犯获刑3年 关注时事新闻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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