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死咬“中方破坏海底光缆说”,中方当着欧盟的面拒绝瑞典检察官登船,“伊鹏3号”返航时无人敢拦!

可馨 2024-12-24 15:10:59

瑞典死咬“中方破坏海底光缆说”,中方当着欧盟的面拒绝瑞典检察官登船,“伊鹏3号”返航时无人敢拦!

尽管“伊鹏”3号货船已经从德国与丹麦之间的卡特加特海峡离开,并驶往其目的地港口,但这一事件至今仍未落下帷幕。据法新社12月23日报道,瑞典外交大臣玛丽亚•斯迪纳加德在接受当地媒体采访时表示,尽管中方邀请了丹麦、芬兰、德国和瑞典等四国警方人员作为“观察员”,陪同中方事件调查专家组登上了“伊鹏”3号货船进行了现场检查取证,但中方拒绝了瑞典方面要求一名检察官登船的请求。

实际上,瑞典方面抱怨所谓“本国检察官”登船随行检查的说法是根本站不住脚的,这是不符合国际法准则的,在公海上登船临检必须相关规则和规定办理,并不是涉事方要求什么,其他方面就必须配合什么,在瑞典方面已经派遣调查人员随中方登船临检后,相关调查取证工作已经得到确认,“伊鹏”3号货船已经离开现场水域的情况,瑞典突然发出这样的信息,显然“别有用心”。

根据《海洋法公约》第110条规定,在公海海域进行船舶登临不同于国内法上的执法权力,登临检查的权力属于船舶拥有国或船旗国,其他沿岸、沿海国家需要进行协商后才能登船,瑞典方面坚持向“伊鹏”3号货船派遣所谓的瑞方检察官,并且还要求登船临检,相当于将国内法和管辖权转移至公海上的船舶里,这完全是本末倒置、包藏祸心。

事实上,在公海上可以随时派遣执法人员或检察官登船的情况只有一些个案,例如在公海上发现没有充分豁免权的外国船舶存在可疑行为的,沿岸国家有权要求该船立即停船检查,并派驻工作人员登船对该船进行船旗以及相关文件进行核对。《海洋法公约》第110条第1款规定,除非沿海国有充分证据或执行根据,否则不能对可疑船只进行登船临检,显然从瑞典方面最近几天的表态来看,他们也没有任何确凿证据。

所以在事件还处于调查取证阶段,瑞典方面这一言行举止实在“有点出格”,因此,中方的回应也是简单明了:

第一、中方对瑞典方面突然要求“加塞”检察官予以无视,直接拒绝其上船请求;

第二、中方在五国联合检查取证后,立即要求“伊鹏3号”返航,此时瑞典方面已经来不及做出反应,其他几个国家也不敢阻挡“伊鹏3号”返航;

第三、中方在拒绝瑞典检察官登船临检的同时,还对外表明态度,事件调查要有真凭实据,这是在发出强烈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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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平平安安

平平安安

27
2024-12-24 18:46

如果确认是中国货船损坏的那肯定会赔偿,但是确认不是中国货船损坏的那这货船停在公海一个月所造成的损失有赔偿吗?

l o u→_→永恒 回复 12-24 20:28
它们不在乎是谁损坏的,它们只在乎能展现对中国强硬态度,海盗后代没有什么素质的。

风声 回复 12-25 18:40
这就是这些北欧国家的目的!🌺即使拿不到确凿证据,也要让中国商船耽误海上一个月!太卑鄙了!😰😡

清雅之士

清雅之士

6
2024-12-24 20:13

屁大的国家,一泡尿冲掉

可馨

可馨

很高兴认识大家,多多交流呀